2001年 11月,根据省高院的指定管辖,海口海事法院先后受理了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龙华支行与被申请人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昌盛船务有限公司的船舶抵押贷款三案,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陆续将海南昌盛船务公司所有的五艘船舶依法予以扣押,及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用以清偿其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997 年至1998年两年间,海南昌盛石油公司分三次共计向农行海南省分行华海支行贷款3624万元,并分别以海南昌盛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兴运218” 、“华富3”、 “华富6”、 “昌盛1” 、“上朗2” 、“胜安1” 、“胜安2”轮作抵押,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最迟为99年10月22日。海南昌盛石油公司与海南昌盛船务有限公司的运作模式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99年农行华海支行改建为农行海口市龙华支行,前者的业务由后者承接。2001年4月,农行海口市龙华支行起诉至海口市中院,市中院依法判令借款人海南昌盛石油公司偿还贷款本息4347万元,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海口海事法院接受这三起指定移送执行的案件后,立即着手将抵押担保物——船舶进行扣押。由于船舶乃运输工具,常处于流动状态,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经过执行干警的多方努力,最终将“兴运218”轮扣押于福建石狮;“华富3”和“华富6”扣押于北海;“昌盛1”和“上朗2”扣押于海口。同时查明“胜安1”已被汕尾边防局另案所扣,“胜安2”在境外营作暂时不便执行。扣押之后,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拍卖上述五轮。2002年3月26日,“华富6” 、“昌盛1”、 “上朗2”成功拍卖;“华富3”和“兴运218”轮由于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报废,拍卖未果,依法作变卖处理。以上共得款项450万元,已按法定受顺序全部清偿完毕。
此次执行拍卖的五条船舶均为海南昌盛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目前该公司处于营运基本停顿状态,但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措施得当,实事求是地为当事人着想,因而避免了双方形成对立情绪、激化矛盾。但同一公司所属的如此之多的船舶在几乎同一时间内被卖掉,这在海口海事法院乃至全省法院系统都极为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