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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处置一起诉前扣押船舶逃逸案件
  发布时间:2015-05-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493上午10时,申请人广州某燃油供应公司因被申请人丹东某海运公司拖欠其加油款,派员赶到我院博鳌法庭申请扣押停泊在海南省文昌清澜港的被申请人所属的“丹海2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据申请人陈述,“丹海2轮此时正在码头装货,装运的货物是石英砂,装载速度快,如不尽快实施扣押,该轮极有可能离港而错失良机!鉴于案情紧急,承办法官一方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担保情况,办理立案手续,着手准备扣押船舶的相关法律文书;一方面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案情,同时和法警支队协调派警协助扣押事宜。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放弃中午休息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制作完扣押船舶的相关法律文书,通过办案系统报院领导审签并通过电子签章系统盖章打印。

下午330分,所有扣押法律文书准备完毕,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扣押文书传真至清澜海事局,要求协助扣押,对该轮不予办理离港签证,一方面立即赶赴文昌清澜港对“丹海2”轮实施扣押。由于赶到清澜时已临近下班,为防止该轮办理离港签证离港,承办人决定先到清澜海事局正式办理扣押手续。在海事局办理扣押手续时,据海事局工作人员介绍,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恰好也在清澜,申请人表示为了减少扣押船舶造成的损失,最好先跟其谈谈,看是否存在和解的可能。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在清澜的办公地点协商和解事宜。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林某请求法院先不要登轮实施扣押,表示愿意对账后立即把钱付给申请人,但由于双方意见暂时无法达成一致。由于天色已晚,承办法官决定先将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其船舶已被法院依法扣押,未经准许不得离港;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抓紧和申请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明天将登轮现场实施扣押。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晚上840分,承办法官接到海事局值班人员电话,告知“丹海2”轮在离港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逃逸。承办法官立即跟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联系,指出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其将船舶开回接受扣押或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否则将对该轮继续跟踪扣押并对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林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承诺在明天上午下班之前跟申请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会将按时将担保款汇至法院账户。

第二天一大早,承办法官及法警一行即来到被申请人办公室,继续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期间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意见,林某意欲借故离开,承办法官严肃指出其在“丹海2”轮已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情况下,仍指示该轮强行离港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场法警当即按预案对其进行控制,限制其离开。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力和意识问题的严重性,林某转变态度,愿意继续进行协商。一直到下午2时才达一致意见。在被申请人将款项汇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后,申请人当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丹海2”轮的扣押。虽然双方纠纷已得到圆满解决,但鉴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承办法官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训诫。至此,该诉前扣押船舶逃逸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