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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断强化执行手段 依法制裁规避执行
  发布时间:2016-05-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我院执行局五一期间对一老赖依法实施司法拘留


为贯彻落实4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连日来,我院党组迅速部署,认真研究,党组书记张甲天院长亲自指导,将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和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列入今年我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429日,我院执行局对一宗拒不履行生效法院判决案件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给予了“老赖们”一记重锤。

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于2010年初以渔船改网为由,向申请执行人林某借款25000元,此后几年,王某久拖不还。2014年初,双方补充签订了协议,约定该笔借款本金的利息为每月600元,利息自原借款之日起计算,还款期限延展至2014年底。但到了2015年初,被执行人王某仅偿还了60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林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1218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56025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主动到被执行人位于临高县新盈镇龙昆村的家中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对其释明了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后果,但被执行人态度蛮横,拒绝接受,并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该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事后,也不按规定向我院报告个人财产情况。经执行法官了解,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拥有一艘渔船,目前为止一直在经营当中,其收入足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5万余元的金钱给付义务。为此,执行法官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多次电话联系王某,耐心劝导王某履行义务,但王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试图逃避执行。

为此,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王某这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429日,本院依法作出了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拘留十五日,并于当天晚上在三亚湾海域对被执行人王某实施了拘留措施,使其这种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得到了严惩。

  本案的执行,是我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的一次具体体现,行动迅速,措施得力,进一步牢固了全体执行干警的使命意识和担当意识。今后,我院执行局仍将进一步振奋精神、强化措施,持续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将专项行动的精神和要求转化为常态化工作,不断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为确保实现周强院长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而奋斗。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