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3批共计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案例见今日三、四版)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旨在明确对刑法有关援引法定刑规定的理解。该案例从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和立法技术方面,充分论证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是对同条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旨在进一步明确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的量刑规则。该案例论证了在数额犯中,当犯罪既遂与未遂情况并存时,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之后再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最终应判处的刑罚。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旨在明确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审查判断要素和方法问题。该案例指出,应当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格式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该案例指出,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有使用期限,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已过期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 罗书臻)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