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谈会上,任雪峰、胡方两位审判长分别对评查的案件进行了点评。任雪峰审判长认为,此次评查在案件审判、裁判文书制作及庭审方面都体现了非常高的质量,具体表现在:一、案件审理规范:立案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庭审笔录、审理报告、合议庭笔录等材料齐全,规范地反映了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二、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裁判文书客观全面地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过程,认定事实清楚,案件定性正确,准确确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准确归纳案件焦点问题,并围绕焦点问题有理有据地裁判说理,裁判结果正确。三、庭审规范: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归纳庭审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问,均体现了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做好、做足了庭前准备工作,体现了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及较高的庭审驾驭能力。任雪峰审判长另肯定了山东高院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案件查询密码及查询网站的做法,该做法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并将山东高院提供给当事人的举证通知书带回最高法院,认为其中关于当事人举证权利与义务的全面表述,值得参考借鉴。
同时,任雪峰审判长亦就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指出与纠正:一、境外当事人即使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二审中,合议庭仍应要求该当事人再次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可以在二审中提交一审的复印件,但该授权书中必须载明委托代理人有代理二审诉讼的明确授权;二、裁判文书中,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应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台湾地区居民的证件号码应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而非台湾地区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件号码;三、合议庭笔录要记载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裁判发表的具体意见,而不能简单记载为“同意”,合议庭成员在研究案件时要对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做出评议并得出结论;四、当事人所在国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在选择法律时,未排除该公约适用的,合议庭应在庭审中对该公约的适用问题向当事人予以释明,要求其再次明确是否选择适用该公约,未排除适用的,该公约仍应且优先适用。
胡方作为负责海事海商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特别指出,此次评查的海事海商案件,较其他省高院的海事海商审判有更好的表现。胡方审判长对山东高院的海事海商审判工作提出了如下几点具体要求:一、准确依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海事海商案件的案由;二、对于没有《海域使用权证》《海上养殖许可证》当事人提起的养殖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最高法院民四庭之前的会议精神,准确界定当事人的损失保护范围;三、对于船舶碰撞责任纠纷案件,谨慎使用“先行判决”确定碰撞责任比例;四、妥善处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注重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在坚持审判结果正确性的原则下,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二审需要改判的案件;五、对于大案要案等敏感案件,及时向最高法院上报,上下级法院多沟通,提前掌握裁判标准,使案件的处理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
另外,任雪峰、胡方两位审判长及余晓汉法官均表示并强调,此次评查案件所体现出的较高的审判质量,与山东高院民四庭审判队伍相对稳定不无关系,认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人员稳定是推进并实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重要保证因素之一。
民四庭杨洁副庭长在座谈会上就2015年民四庭的工作情况向最高法院作了汇报,其他人员亦在案件审理、综合调研等方面向最高法院进行了请教与沟通。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感谢最高法院多年来对山东高院民四庭给予的支持与指导,民四庭会对最高法院指出的问题及时总结并认真改正,及时向最高法院请示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
此次案件评查增加了山东高院民四庭做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将进一步提高精品意识,深入推进精品战略,打造精品庭审及案例,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将来的工作中重点做好以下几点:一、加大对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相关会议精神的学习和研究,准确理解适用法律;二、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印发的《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制作裁判文书,在裁判说理、文字表述上精益求精,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三、审理好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涉民生案件,及时上报、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发布时间: 2016-02-16 09: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