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时,并未告知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途径。告知程序的缺失易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逾期而无法获得救济。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被征收人因不满房屋评估价格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现象十分普遍。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行政机关依正当程序行政,重庆一中院立足审判实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出了专项司法建议。
【建议】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渝一中法建〔2015〕5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我院审理的上诉人何永庆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已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35号行政判决。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房屋征收部门在向何永庆送达《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时,未及时向其告知相关救济途径,存在瑕疵。
2014年1月7日,你府作出江北府发〔2014〕1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A区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委托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针对上诉人何永庆作出渝瑞达评房字〔2014〕003号-006号《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并向何永庆送达。但并未向其告知,若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等事项。
正当程序是现代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价值基础,正当程序原则亦是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现行法律法规对程序正当原则的引入,不仅是我国在加强政府法治建设方面步伐的表现,亦是正当程序原则已成为普遍公认的宪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趋势使然。
在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正当程序系必须遵循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在司法审查程序中,则相应坚持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审查标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以执行。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系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基础,且该类型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因不满评估价格而导致诉讼产生,故《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中房屋价格评估的结果与被征收人权益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理应将相应的救济途径告知被征收人。鉴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行政机关与评估机构之间系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评估机构作为被委托方仅就委托事项向委托方负责,故应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告知上述事项。综上,你府在该实施过程中未设置相应程序,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此类程序的缺失易导致被征收人因超期而无法获得救济,为此,特建议: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你府应设置相应程序,安排有关职权机关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告知被征收人相关内容。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效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在收到该司法建议后,及时作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回复司法建议书的函》(江北府〔2015〕397号),回复函主要内容如下:
非常感谢法院对我区征收及安置工作的支持,我府已按照司法建议进行了专项整改,采取多种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关于不服房屋征收评估价格的相应救济途径:
一、对已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中无相应告知内容的,已委托评估公司单独出具了告知函,作为《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的附件一并送达所有被征收人。
二、在新启动的征收项目中,多途径明确告知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一方面在《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中增加重要提示条款,告知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及《重庆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而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征收项目在政府片区宣传册中以形式多样的提示方式,告知本片区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不服的救济途径,扩大宣传面及增强告知的效果。
司法建议在强化司法监督,树立司法权威,延伸审判职能,扩大办案效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发现该类型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是因不满房屋评估价格而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机关并未告知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基于此,重庆一中院向重庆市江北区政府发出专项司法建议,江北区政府根据该司法建议进行了针对性整改。法院结合审判实务通过司法建议回应社会现实问题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不仅有利于引导行政机关树立正当程序理念,而且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项司法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作者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景象、刘婷婷)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