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新闻
从百姓需求出发 努力消除行政干预
  发布时间:2016-11-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从百姓需求出发 努力消除行政干预

——北京四中院跨行政区划改革试点运行一周年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挂牌运行已满一周年。履职一年以来,这家新生的法院是如何运行的?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效又怎样?近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这家法院。

依法保障合理引导行使诉权

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审理北京市以房屋、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等为主要类型的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兼顾特殊主体重大职务犯罪、走私犯罪案件和特殊重大民商事及公益诉讼案件。从2014年底建院起,该院就率先实施立案登记制,对人民群众立案不设置任何障碍,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据北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跨行政区划法院成立之前,行政案件的立案率约在三分之一左右,而去年一年北京四中院受理的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近1400件,是前年216件的近7倍,群众的诉权得到了真正的保障,老百姓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越来越畅通。据了解,2015年北京四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893件,其中民告官的行政案件1397件,立案率由2014年的32%上升至88%

跨行政区划法院自成立以来,以从老百姓的实际需求出发为原则,一方面严格实行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诉权,另一方面积极寻求通过诉前调解、法律释明、法律告知、设置专门的律师法律咨询岗等方式,探索多元解决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吴在存说,行政案件相对人起诉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行政纠纷,用最便捷的方式解决,最符合老百姓的根本利益,这也是北京四中院所追求的审判效果。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施,老百姓对于诉权的不规范使用问题开始显现。北京四中院针对这一问题分情况加以引导和管理: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晰、于法无据的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告知及释明;对于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寻求合法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制裁扰乱诉讼秩序的虚假诉讼和诉讼欺诈。针对不同的案件当事人,通过释明、引导、告诫和惩戒等方式,合理引导老百姓正确行使诉权。

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跨行政区划法院以疑难复杂行政案件为主要案件类型,集中受理北京市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民告官案件,致力于使民告官的相对人跟政府能够平起平坐,共同商讨解决纠纷。记者观摩了一起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庭审现场,庭审由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确认是否存在异议、是否要求回避等问题,充分体现了法庭尊重双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确保公平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吴在存表示,在法庭上双方都是平等的,不倾向于任何一方,法官与合议庭成员要避免不平等的现象出现,坚决杜绝行政干预。

无论是哪个区政府的领导来,我都是同一个态度,就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吴在存说。司法责任制明确规定,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一年以来,北京四中院加大力度规范公权,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得到真正实现,坚决杜绝行政干预问题。

跨行政区划法院是以管辖审理特殊行政案件为主的法院,谁都没有权力左右案件的判决。吴在存说。去年一年,北京四中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十几次,没有一次针对某个个案进行研究讨论。吴在存表示,北京四中院强调合议庭法官独立办案,强调责权一体化,保障司法责任制落地。

据了解,2015年区县政府的败诉率较2014年上升了6%。在王某诉北京市某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当中,法庭裁定立即撤销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王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吴在存表示,行政类案件政府败诉后的裁判执行问题基本不存在,行政机关一般会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中确定的义务。

为确保公权与私权在法院平起平坐,北京四中院还确立了一系列互动机制,如发送司法建议书、举办座谈会、召开法制讲座等,就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新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法律义务进行了明文规定。主管行政案件的副院长程琥介绍说,区县长由于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根据法律规定,要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禁止只有律师代理出庭的情况出现。2015年北京四中院审理的重大敏感行政案件基本都有负责人出庭应诉。

在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第一案,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密云县人民政府一案中,密云县副县长即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了解,北京四中院去年一年所有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率达到100%。吴在存表示,从整体趋势来看,行政机关人员出庭应诉级别越来越高,顺义区、门头沟区的区长都曾出庭应诉。

北京四中院主张让最利于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人出庭。吴在存说:政府机关什么人最了解案情,最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什么人来出庭,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纠纷的化解。吴在存表示,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能够一并出庭尽量一并出庭,这样才能从实际角度出发,有利于行政问题的当庭解决。这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政府官员与老百姓平等地坐在法庭上交流,对树立政府形象,了解社情民意,帮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行政行为有积极作用。(作者 刘婧)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