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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成功调解韩国籍“雅典娜”轮
  发布时间:2017-02-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情况介绍
  舆情关注
  2012年3月13日,装载有约7000吨硫酸和140吨燃油的韩国籍“雅典娜”轮在广东省汕尾海域沉没。面对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海上污染事件,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密集报道相关事故的处理进展,引起了广泛关注。在事故发生后仅9天,汕尾海事局即将案件诉至广州海事法院,使我院迅速进入到舆论中心,如何公正审理好该案,成为广州海事法院一项临时性中心工作。
  受理案件
  2012年3月22日,原告汕尾海事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KENOS SHIPPING CO., LTD)、被告韩国海运组合(KOREA SHIPPING ASSOCIATION)连带赔偿清污费、防污费、沉船设标费、强制打捞费用等巨额索赔费用,由最初的3500余万元后变更为1亿4000余万元。该案具有社会影响大、专业性强和涉案金额巨大的特点。鉴于案情重大,广州海事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扣押船舶
  2012年3月23日,原告汕尾海事局向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在江苏江阴港扣押被告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 “海伦娜”轮,责令被告奇奴斯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600万美元的担保。合议庭经合议后裁定予以准许,分管院长签发了扣押船舶命令,合议庭法官于3月24日星期六赶赴江苏江阴港,在当地海事局、边防检查站和外轮代理公司等单位的协助下,对“雅典娜”轮的姊妹船“海伦娜”轮执行了登轮扣押。扣押该船后,两被告按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及时释放船舶,案件审理和执行得到保障。
  清除危险
  受理案件并扣押船舶后,合议庭密切关注沉没的“雅典娜”轮所载7000吨硫酸和140吨燃油的清除打捞工作,多次与组织危险处置和清污防污工作的广东海事局等相关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合议庭没有贸然决定开庭,使司法工作不越位,不让清除打捞工作受到干扰;同时,保持司法中立地位,除了发函该局在另案中协助执行扣押船舶外,承办案件的汕头法庭暂时停止与原告汕尾海事局的其他工作交流,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肯定。经过艰苦的工作,2012年底至2013年初,具有巨大危险性的7000吨硫酸和140吨燃油以及沉没的“雅典娜”轮被清除打捞成功,避免了特别重大海上污染事故的发生。
  证据材料
  2013年5月,案件进入开庭审理准备阶段,合议庭得知该案需要质证的书证证据共252份,视听资料5份,各方申请鉴定人、检验人或证人出庭5人次。其中,繁多的书证材料堆积如山,据统计,仅原告汕尾海事局一方提供的书证证据就达189份,约3000页、8万字左右,案件的诉讼标的之大,证据材料之多,均使得合议庭的审理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
  庭前会议
  针对如此繁多的证据,为更好地开展庭审,经过请示,合议庭决定派员提前主持案件的庭前会议,从2013年7月22日连续三天对案件进行了证据交换,组织各方核对证据原件,并归纳了争议焦点,先行完成了部分法庭调查工作,为开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开庭前,审判长召集合议庭研究庭审方案,提出围绕五个争议焦点分类进行法庭调查的庭审方式。
  开庭审理
  2013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在法院1号法庭敲响,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备受瞩目的“雅典娜”轮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来自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局、鉴定机构、检验机构以及“雅典娜”轮船东和保险人、各方律师等相关单位的二十余名人员及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到庭参加诉讼和旁听,庭审历时三天才结束。
  多次调解
  经过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为了方便群众、避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奔波,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应当事人的申请,派员在广州海事法院本部组织了六次调解会,最后一次调解会议开至晚上九点多,通过不断努力,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结事了
  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不是最后终点,合议庭在各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并送达调解书后,继续督促有关方自动履行,提醒其按民事调解书的时限要求及时赔付。在规定的期间内,原告汕尾海事局确认已经收到了两被告方按民事调解书要求支付的全额赔款。
  后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我省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保障氛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我们将在“6.5”环境日期间,陆续登发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相关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发布时间:2016年6月7日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