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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法官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法官会议制度(试行)

2015515日经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为明确本院法官会议的性质、功能、作用和人员组成,规范会议议题、议程,根据《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官会议是业务咨询组织,专门解决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关系分析、法律适用以及类型案件裁判尺度等疑难问题。

第二条 法官会议分设诉讼组法官会议和程序组法官会议,人员由本院资深法官组成,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三条 法官会议研讨下列案件:

(一)主审法官意见属于少数的案件;

(二)合议庭成员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案件定性以及法律适用等有分歧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需要提交法官会议研讨的,由主审法官提出申请,填写《法官会议案件研讨申请表》,报请主管副院长审查决定;申请表应写明案号、当事人名称、需要会议研讨的问题、拟定处理意见等。

第五条 经审查同意,主审法官应在两日内将申请表复印件提交审管办,并将案件材料完整输入审判系统电子档案,以备会议人员阅读。

第六条 法官会议由主管副院长决定随时召开。参会法官不得少于各组法官成员的三分之二。根据案件情况,可统筹安排另一组法官会议成员参加研讨。

第七条 法官会议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主持。

法官会议程序:首先由主审法官简要介绍案情、提出会议研讨的问题以及拟定处理意见,然后会议成员自由发表意见,意见发表不按职位高低排序,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归纳会议形成的主要意见。

第八条 法官会议参会成员可以发表比较明确的意见,也可以发表概括性、方向性、启发性的意见,作同意或不同意的表态性发言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地位平等,独立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十条 法官会议仅具咨询性质,不作表决、决定性意见,讨论结果供主审法官、合议庭参考;采纳与否由主审法官、合议庭决定,审判责任由主审法官、合议庭承担。

第十一条 提交法官会议的资料,以及会议研究的具体情况属于审判执行工作内部事项的,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案件研讨过程及结论意见由案件书记员负责记录;记录应载明基本情况(包括案号、当事人名称、主审法官、出席以及列席人员、会议研讨问题、拟定处理意见)、参会人员主要意见或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 案件研讨记录应当场或三日内经法官会议成员签名确认后附案卷副卷,并同时录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

案件研讨记录经法官会议成员签名确认后,案件书记员应在三日内将记录复印件报送审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