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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司法拍卖(变卖)操作办法
(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6年8月12日通过)
为规范本院执行案件财产的网上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或变卖(以下统称“司法网拍”),是指在互联网上本院注册的网络技术平台,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公开处置涉执行案件财产的行为。
司法网拍实行零佣金制度。
第二条 所有可以进行司法网拍的涉执行案件财产(包括船舶和船载货物)原则上实行网上拍卖或变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司法网拍工作由本院研究室(审管办)具体负责,各审执业务部门和办公室(财务人员)配合实施。
第四条 司法网拍应当填写《司法网拍移送表》,并同时移送下列材料(统称“司法网拍材料”):
1、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2、拍卖(变卖)裁定书原件一份;
3、评估报告和拍卖(变卖)裁定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4、网拍标的物的权属证明原件和钥匙;
5、网拍标的物有关租赁情况材料;
6、网拍标的物权属、瑕疵、现状等书面情况说明;
7、经确认的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相关材料(优先购买权主体、联系方式、权利性质及优先购买权顺序等)。
第五条 执行法官负责下列事项:
1、审核、确认优先购买权人;
2、确定竞拍方式、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税费负担以及竞拍加价幅度;
3、在移送网拍之前对拍卖标的物采取相应的查控措施;
4、拍卖标的物属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需要清场的,负责对拍卖标的物现场清场;
5、配合网拍人员现场看样;
6、网拍需要中止或撤回的,及时提交《网拍中止通知书》或《网拍撤回通知书》;
7、办理拍卖(变卖)款项发放以及财产交付相关手续。
第六条 司法网拍办理人员负责下列事项:
1、审核司法网拍材料;
2、核对网拍标的物的权属、使用、瑕疵、租赁等相关情况;
3、接受咨询及安排看样;
4、制作、发布网拍公告;
5、审核竞买人资格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相关情况;
6、在网拍竞价前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权利人告知网拍时间;
7、网拍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及时向执行法官移送《网拍情况说明》和网上拍卖(变卖)情况截图。
第七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下列事项:
1、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并进行立账管理;
2、在网拍开始前向司法网拍人员书面提供网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以及网拍成交金额等相关情况;
3、负责网拍竞买人保证金的缴纳、退付以及网拍成交金额的财务办理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网上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网上变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第九条 拍卖(变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天涯法律网以及本院官方网站上同步发布;
需要在其他特定媒体上公告的,由当事人申请并负责垫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 司法网拍至多可以进行三次。经第一次网拍不成交的,需要再次网拍的由执行法官按本办法提起。
第十一条 司法网拍各环节和程序权限的审批手续,严格依照本院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手续应在相关管理平台系统和纸质材料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网拍结束后,网拍人员应及时下载并打印网拍公告、须知以及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竞买人信息表、竞价记录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院网拍工作事项参照诉讼案件进行编号管理,编号按照(年度)琼72网拍第X号进行排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对司法网拍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网拍的规定。本办法自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