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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年5月15经院审委会审议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按多数委员意见作出决定。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审管办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负责制作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并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由依照法律程序被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全体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执工作的职责:

(一)决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再审的案件;

(二)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三)研究审执工作中的以及需向上级法院请示有关审执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关审执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总结带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经验,研究对审执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和指导办案的有关意见;

(五)决定对本院院长的回避申请;

(六)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以及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的案件,经法官会议讨论后,仍然难以作出决定的,主审法官可以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八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要求合议庭复议。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决定或者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执工作事项,由院长直接决定,或者由业务部门领导层报分管副院长、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主审法官应当向审判委员会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意见,说明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意见分歧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

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提前3天将案件审理报告报送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时通过内网将全部案卷材料的电子档案及庭审视频放到专门的“审委会案件卷宗”栏目供各位委员查阅。如审判委员会委员要求查阅纸质卷宗的,应及时报送。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其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由主审法官负责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汇报案件事实时,应同步展示相应证据材料。

其他讨论事项,由报请讨论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主办人负责汇报。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就有争议的问题交叉讨论,归纳一致或者多数意见,征询有无不同意见或少数意见是否保留,付诸表决。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应当按职务、级别低的委员先发言,职务、级别高的委员后发言,主持人最后发言的顺序进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但其意见仅供参考。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出一致或多数意见,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作出。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决定内容要准确无误。会议记录由出席委员核对签名后存档。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由审管办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出列席人、讨论事项、决定内容等。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或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管办负责督促和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负责,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法律适用负责。主审法官应全面客观汇报案件事实,故意隐瞒案情、歪曲事实,导致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定性及裁判处理造成失误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一致意见或者其中一种意见并据此作出裁判的,由持该意见的合议庭成员和审委会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既不同意主审法官意见,也不同意合议庭其他法官的意见,而是作出其它裁判的,由审判委员会承担责任,提出、支持该意见的委员具体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发现案件违反法律规定或有关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案件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属于审判秘密材料。非审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查阅会议记录时,应填写查阅申请表,由审管办报院长审批后查询,未经批准,不得借阅、复制或摘抄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