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口 海 事 法 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案件分案工作管理的规定
(2017年1月24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2月14日印发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分案工作,减少分案人为因素和案件流转环节,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对审执工作的有序管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立案庭负责对院本部受理的案件进行全院统一分案,并依据审判管理系统即时生成的法官办案情况数据进行动态均衡调配分案。
分案坚持以电脑系统自动随机分案为主,人工分案为辅的原则。
除规定由专门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外,案件立案后,立案庭依据各审执部门员额法官人数,以其累计收案件数为基础,采用系统随机、均衡分案原则直接将案件分配到收案数量少、未结案件数少的法官。
派出法庭参照上述原则对本庭案件以电脑系统自动随机进行分案。
第二条 派出法庭除办理在本辖区的案件外,还需承办院本部调配的审执案件。
依据法官的积存案件数量和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法官案件折算数,立案庭可以每月就本部新收案件对全院进行均衡调配。
第三条 系列案件及关联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执部门审理。
第四条 八所派出法庭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洋浦派出法庭立案执行,博鳌派出法庭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三亚派出法庭立案执行。
第五条 海事行政案件、海洋环境保护案件由海商庭负责审理,赔偿案件、司法救助案件由赔偿办公室审理。
上述案件在专项审判庭范围内,由立案庭采用电脑随机方式对员额法官进行分案。
第六条 院庭长(含高级法官)主要承办疑难、复杂的普通程序案件,其他法官承办一般普通程序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
立案庭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院庭长办理的,可报请院长批准,由院庭长担任承办人。
业务部门负责人办案指标数应为上一年度本院法官人均办案数70 %。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导致承办人不能或不适宜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法官向业务庭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重新随机选定新的承办人:
(一)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事由或者避免合理怀疑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法官因健康、孕产、出差、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岗30天以上的;
(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案情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承办人的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