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案件评查暂行办法
(2014年4月25日海口海事法院2014-3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为全面、客观、及时掌握审判工作的情况,建立科学长效的审判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指标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室(审管办)负责组织本院案件评查工作。因评查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协助评查或进行交叉评查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条 案件评查包括常态化的案件质量抽查和针对审执工作发现问题的案件专项问题评查。
案件质量抽查对象是本院已经审结的各类案件。抽查案件比例为每个一线法官当年已审结、执结案件的30%(如法官个人所承办案件的数量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全院一线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可提高或降低该法官的抽查比例)。
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为必查案件。
第三条 专项评查所针对的问题,由研究室(审管办)分析案件上诉及二审处理结果等情况并征询各业务部门意见后拟定,报分管副院长确定。
第四条 研究室(审管办)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开展一次对上季度审结执结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评查的案件,可通过审判管理系统随机选定,或按设定的范围选定。
对第四季度审结执结案件抽查完毕后,汇总全年案件的评查情况。
第五条 各业务庭应当在接到研究室(审管办)通知之日起7日内,调集评查案件的全部卷宗移送研究室(审管办)。对于已建立电子档案的案件,直接评查电子档案卷宗,同时一并检查电子卷宗录入是否完整,纸质卷宗材料是否完整、装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若列入评查范围的案件的当事人已提出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诉、或者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各业务庭应向研究室(审管办)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包括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三个方面。
在审判公正方面主要评查:案由是否准确、开庭审理是否规范(是否正确归纳争议焦点、审理层次是否分明、是否当庭质证认证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当庭出示并质证认证、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是否正确、裁判文书制作有无问题(格式是否规范、诉辩内容是否简明扼要概括清楚、用词用语是否准确、说理是否充分、逻辑是否严谨、主文表述是否简明准确)、有无被二审或再审发回、撤销、改判的情况。
在审判效率方面主要评查: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法定或内部规定的工作时限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可当庭裁判而不当庭裁判的情况、是否在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延长审限是否基于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是否及时在审判管理系统报结、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归档。
在审判效果方面主要评查: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是否调解结案或调解撤诉、当事人是否自动履行、是否实际执行到位、有无信访投诉、有无对裁判结果表示满意的正面反映。
第七条 研究室(审管办)应当主动向纪检监察处等部门收集、了解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表扬、投诉及其查处情况,作为评查服判息诉、社会效果的依据。
第八条 评查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全案卷宗材料及裁判文书,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查,根据评查掌握的情况,认真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一案一表)。《案件质量评查表》一式二份,经评查小组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案件承办部门存档,一份交研究室(审管办)存档。
第九条 在案件评查中,注意检查业务部门落实审判流程管理、执行审判制度等情况,总结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经验。
第十条 对于经评查小组讨论认为存在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听取原合议庭意见后,仍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向分管副院长提交案件审查报告。
由分管副院长或评查小组负责人向全院干警点评案件评查情况,并通报评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
第十一条 研究室(审管办)根据案件评查情况,制作每季度《案件质量评查汇总表》,报经审判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公布。汇总编制全年《案件质量评查汇总表》,作为考核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评查人员认为案件属于新类型和复杂、疑难案件,或者同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上有分歧的,应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处理类似案件的指导性意见,以统一裁判尺度。
第十三条 在案件评查的同时,要注意收集优秀裁判文书。经评查小组集体讨论认定为优秀裁判文书的,报分管副院长同意后向省高院优秀裁判文书评审小组推荐。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