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案件审理权责及文书审签办法(试行)
(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5年10月29日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立审执工作职责,完善立审执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立案、审判、执行、申诉审查和再审等案件审理权限职责及相应文书签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程序事项以及对案件争议作出最终裁决,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相应法律文书由案件主审法官签发。
解决案件重大程序事项或者实施具有对审判组织监督性质的事项,及其相应法律文书的签发,另按本办法其他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对立审执事项的决定权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签发未作明确规定,而《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和《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对立审执事项的决定权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签发均无规定的,原则上由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相关法律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
没有明确规定,但主审法官认为属于重大程序事项或者监督性质事项的,可提出书面意见层报庭(局)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决定。
第六条 下列事项(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院长参加案件合议庭时的回避;
(二)对已生效案件提起再审;
(三)再审案件;
(四)院长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第七条 下列事项,层报院长决定:
(一)决定分管副院长作为合议庭成员的回避;
(二)决定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法律明确规定由院长决定(批准)的重大程序事项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其他人身强制性措施,包括:扣押船舶、海事强制令、拘传、扣留、罚款、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搜查令等,及相关措施的提前解除;
(四)向上级法院和领导机关、监督机关呈报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主审法官逐级层报庭(局)长、分管副院长决定:
(一)先予执行和诉讼中拍卖被扣押船舶;
(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分措施,包括:拍卖、变卖、划拨、裁定拍卖成交、裁定抵债等。
(三)决定合议庭成员(不含院长、分管副院长)回避;
(四)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不包含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变更或者接收案件后15日内提出变更);
(五)延长审执期限;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九条 变更合议庭审判人员的,由主审法官书面(表格方式)层报庭(局)长、分管副院长决定,变更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层报庭(局)长、分管副院长同意后,由审管办随机抽选;
合议庭审判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的变更,主审法官应同时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提起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主审法官在接收案件后15日内决定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或者因被告下落不明而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报庭长审批。
第十一条 院长决定事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层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或者主持该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副院长)审批、签发。
第十二条 副院长对本人所分管部门的案件、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案件按规定时间节点和法定审限进行管理,有权进行随时监督,并要求主审法官说明情况,督促案件及时审理。
第十三条 以下立审执事项,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相关法律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
(一)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及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控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不含扣押船舶)、冻结、扣留或提取收入、证据保全等,以及对相关措施的解除;
(二)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处理其他程序事项,包括:延期举证、延期开庭、法院调查取证、证人出庭、委托评估鉴定、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不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
(三)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含制作调解书、执行和解书)。
第十四条 法官助理根据主审法官指示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委托评估、鉴定和拍卖等事项;
(二)调查、收集证据,勘查现场;
(三)按裁定内容,具体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事项;
(四)协助主审法官进行调解、召集庭前会议、证据交换,或者受主审法官委托主持调解、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并初步归纳、整理无争议证据、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
(五)草拟裁判文书的部分内容(不含事实认定、裁判说理部分);
(六)指导、协助书记员及时做好办案信息和电子档案材料的录入与归案工作,并负责检查电子档案是否完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制定的有关审核、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