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审判中虚假诉讼的甄别和防范
---陈泽林诉琼海正拓海洋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提要】
近年来,利用虚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发现并防止进而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成为摆在广大法官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本案法官在得到当事人有可能利用虚假诉讼达到套取船舶拍卖款的举报后,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介入调查,以原告所举的主要证据虚假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避免了案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案情】
原告:陈泽林
被告:琼海正拓海洋捕捞有限公司
2003年3月31日,案外人张淑容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押了琼海正拓海洋捕捞有限公司所属的“琼琼海08007”号和“琼琼海08007”号渔船。同年4月张淑容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3年6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琼海正拓海洋捕捞有限公司支付张淑容借款126万元。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本案原告等10人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琼海正拓海洋捕捞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船员工资并从渔船拍卖款中优先受偿。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询问,原告承认其向法院提交的劳务合同书等证据系在起诉前才与被告补签的事实 。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2年2月至2003年3月30日受聘在被告所属的“琼琼海08007”号渔船上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1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2个月工资,共欠付工资120000元。因“琼琼海08007”号渔船已被法院扣押正在拍卖,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0000元并从该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被告辩称:其欠付原告工资属实,但原告请求的工资数额有误且工资标准偏高。并向法院提交了与原告提交的内容相同的船员劳务合同书、收条和工资表等书面证据。
【裁判】
海口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故船员劳务合同是其主张权利的基本依据和证据。现原告承认其所提交的船员劳务合同是在起诉前补签的,因此,其船员劳务合同书不具有真实性,属虚假证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系列案六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四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按撤诉处理)。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评析】
本案系一起当事人伪造证据,涉嫌以虚假诉讼达到套取船舶拍卖款目的的案件,该案件审理的经验,对以后如何发现和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积极意义。
一、本案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的认定
本案在立案后,案外人张淑容提出异议,申请对陈泽林等诉正拓公司一案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合议庭审查,发现本案存在以下疑点:1、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当地的交易习惯和常理不符。原告称被告雇佣其在船上工作,工资按月支付,无论是否出海都支付工资,且欠付工资的时间超过一年。按照多年来审理琼海当地涉渔民和船主纠纷案件的经验,在琼海当地,渔民随船出海打渔的报酬不是领取固定工资,而是与船主对收获的渔获进行分成,每次回港卖鱼后即时结清,下次出海再另行临时组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按月支付工资的情况。而且,被告两艘渔船一年来共出海六次,每次一个月左右,“琼琼海08007”号渔船仅出海两次,船主不可能按月给渔民支付工资。况且,渔民与货船的船员不同,经济实力比较弱,基本上都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每次出海回来,领完工资都会交家里作为家用,不可能允许长期欠付工资。2、本案起诉的时机可疑。张淑容诉正拓公司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现正对被告所属的“琼琼海08007”号和“琼琼海08007”号渔船进行拍卖,拍卖时最高出价53万多元,远不能满足张淑容的债权。一旦本案及其他船员工资案件原告胜诉,他们的债权为56万多元,由于该债权具有优先权的缘故,张淑容将一无所获。张淑容虽然与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但她对被告渔船的经营情况有一定了解,其所称的被告与渔民之间的分配比例为“从总货款中提取7%作为潜水员的补助,剩余货款由正拓公司与渔民各占50%”与当地的交易习惯相符,更为可信。3、10名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劳务合同书等书面证据一式两份(除名字外其他内容相同),分别针对“琼琼海08007”号和“琼琼海08007”号渔船。从纸质上看,也不像是保存了很久的原件。经过法官依职权主动到当地调查取证、召集各原告背靠背询问,并讲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各原告才承认劳务合同书系在起诉前与被告补签的,其他证据也是起诉前被告给的,反而是被告至始至终均否认合同是后来补签的。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是起诉前补签的,属虚假证据,依据民诉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裁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也证明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
二、海事审判中虚假诉讼的甄别及防范
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正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因虚假诉讼成本低,获利大,查处难,查实后处罚轻,导致该类案件日益增加,已引起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最高院及浙江高院等法院分别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如最高院出台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以房抵债”虚假诉讼的通知》,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浙江高院的规定中,把民间借贷等六类案件及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等六种情形作为特别关注对象。海事诉讼因其专业性较强、伪造证据环节较多、成本较高,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虚假诉讼见诸报端的较少。海口海事法院2013年查处了一起原被告恶意串通,通过伪造的借条和协议书,试图通过虚假诉讼套取被告已进入拍卖程序的船舶拍卖款。今年四月,厦门海事法院查处一起船东导演的53名船员告船东欠船员工资案,企图利用虚假诉讼及法律对船员工资具有优先权的规定来规避所欠债务。大连海事法院也曾查处一起虚构船舶物料供应合同逃避债务的案件。上述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也是目前海事审判中最容易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和情形。通过对本案及上述案例的分析,虚假海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套取船舶拍卖款或逃避债务。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以及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等。因此,在审理上述类型的案件时,如出现被告还有其他债务或案件在审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存在套取船舶拍卖款和逃避债务可能或者出现下列情形的,法官应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1、当事人起诉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或交易习惯,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却对案件事实和自己提供的证据陈述不清;3、原被告配合默契,被告对原告诉请一概予以承认或表面对抗行为上却予以配合;4、被告对法院调查的配合比较积极,而原告抗拒调查或对法院调查陈述不清;5、当事人在立案后主动要求调解、和解,部分案件还要求以物抵债的。6、法官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其他情形的。防范虚假诉讼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对民诉法、刑法进行修改完善,加大处罚力度,最高院和各地法院也要出台相关防范规定,更重要的是法官要增强责任心,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1、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并接受法庭调查;2、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3、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提请利害关系人对案件进行监督;4、对当事人的自认、和解和调解谨慎审查;5、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等。应该指出的是,上述案件能够得到成功处理,主要得益于办案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介入调查,这在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