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口 海 事 法 院
关于案款转付办理流程的规定
(2017年1月24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2月14日印发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办案法官及办案辅助人员司法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款转付是办案法官司法责任下的一项重要案件办理环节。
在案款具备转付条件时,办案法官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款项应转付的相关当事人并及时办理相关转付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款是指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保存在本院管理银行账户里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竞买人等的履行债务款项、拍卖及变卖所得价款、保证金、担保金等。
第四条 办案法官对于具备转付条件的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两日内提出明确的转付与否的处理意见,并附转款说明和执行裁定以及款项入账票据复印件,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转款说明应当列明涉案债权数额、执行案款来源及金额、转付金额、剩余金额等。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经审核同意的,签署“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直接办理相关转付手续。
第六条 办案法官和办案辅助人员在案款转付后,应当及时督促相关案款收款人出具案款转付收据。
第七条 案款转付材料包括当事人转付款申请、转付款说明、案款转付通知书、款项入账票据、执行裁定以及案款转付收据,应当及时装卷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院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