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互保协会性质和保赔保险特点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诉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保赔合同纠纷案
【提要】
原告是船东间相互保险的组织,被告自愿加入,双方赔偿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权利义务由协会章程及协会现行保险条款确定。原告计收的预付会费、追加会费、退会免责会费及其违约金,以及原告确定的返还会费,事出有因,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
原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于1993年申请入会获原告准予并签发入会证书,双方形成赔偿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按章程和保险条款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年向被告发出保费账单,要求被告支付。被告自95年起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成诉。
原告诉称:被告于93年入会,会员资格保持至98年3月。欠付95-98年间各类会费,抵扣赔款仍不足。请求判令支付。
被告辩称:被告确有拖欠原告会费,但原告计收会费有不合理之处,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会费的银行利息(7%)过高。
【裁判】
原被告之间基于入会证书和协会现行保险条款所形成的赔偿保险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自愿加入协会,了解协会的特点,知悉协会的章程和条款。协会按照章程和条款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的交费通知或决定,被告未提出反证予以推翻,被告应遵照执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会费7%的年息,未超出同期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罚息。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欠付保赔保费的纠纷。双方争议的保费计算确定方式由保赔协会的经营特点决定,被告在入会时应详细考察了解。
一、船东互保协会的性质
船东互保协会,是非赢利性的船东相互保险的组织,由自愿加入的船东和在协会再保险的保险人组成,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船东互保协会根据保险条款向会员提供海上互助保险的保险保障和相关专业性服务,以维护和保障会员的信誉及利益。其保险业务范围主要分为责任险(保赔险)、船舶险及一些附加险(如法律抗辩保险、战争险、罢工险等)。
除了海上保险的专业化外,船东互保协会最大的特点是国际化。即会员国际化、保险业务国际化、海事海商案件处理国际化、服务国际化。
二、船东互保协会的经营特点
船东互保协会的经营和管理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公司,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经理部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被告作为会员通过参加会员大会、选举董事会等方式对协会进行民主管理,对协会按合法程序确定的会员义务应予履行。
船东互保协会根据章程和保险条款确定船东在不同阶段、账期结算数据要求船东交付预付会费、追加会费、免责会费或巨债会费。协会的费率原则是:依据会员所提供的其公司船舶的详尽资料、赔付记录、投保风险来厘定费率。与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人只需投保时交纳保费的方式完全不同。
三、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保险特色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保险的保险条款与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各成员基本一致。通过与国际互保协会集团合作及商业再保险途径,中船保所获取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与国际保赔协会一样,即均为每事故42.5亿美元(非油污)和10亿(油污)。
四、原告董事会作出被告承担逾期支付会费7%的年息的决定有法律依据。未超出同期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罚息,原告请求有据,计算无误。
依照协会章程及保险条款32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根据保险条款获取保险保障和相关服务、对董事会和经理机构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协会章程及保险条款33条规定了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利益、按时交纳会费、如实向协会披露相关信息及资料。
本案中,原告董事会作出被告承担逾期支付会费7%的年息,是董事会的职务行为,实质是对被告逾期付款的罚息,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且未超出同期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罚息。
综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