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伟大构想 担当时代使命 |
——护航“一带一路”·法院在行动系列报道之一 |
编者按
“一带一路”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自倡议提出以来,“一带一路”建设获得广泛认同,进度和成果超出预期。为努力推进这一国家战略,最高人民法院自觉担当起时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为优质、高效、便利的司法环境,在区域合作乃至全球治理中不断发挥并提高中国法院的影响力。为迎接即将召开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本报于今日起推出护航“一带一路”·法院在行动系列报道,集中展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坚强举措、生动实践和积极成效。
一条经济带,熔铸古今;一条丝绸路,纵横万里。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的伟大构想,一幅跨越万里海域、牵起亚欧非经济圈的宏伟蓝图徐徐展开。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担任重要角色,司法作用不可或缺。近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自觉担当时代使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通过完善司法政策、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国际合作等,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出台《若干意见》,用顶层设计指引方向
“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研究规律性,突出前瞻性,富于创新性,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
2015年7月7日,一场特殊的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
近5000字的《意见》里,国际间平行诉讼、选择准据法、外国法查明等专业术语随处可见,16条意见,条条均是“干货”。
人民法院能否正确适用法律、恪守国际条约、遵守国际惯例,直接影响“一带一路”参与主体对我国投资和贸易环境的评价。与此同时,打击恐怖暴力犯罪、宗教极端活动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关乎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面对“一带一路”战略对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意见》的发布,对“一带一路”建设中人民法院的职能与角色进行了一次顶层设计。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漆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并实施《意见》,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凸显了司法服务经济乃至引领经济的作用,值得充分肯定。
“对于‘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理念、原则、方法和机制作出了全面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廖凡则表示,《意见》的发布,为各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明确了思路、提供了指引。
制定司法解释,满足中外市场主体需求
独立保函,在国际上被誉为“国际商业社会的生命血液”,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独立保函已经成为与“一带一路”战略配套的重要金融担保工具。
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各地法院对制定独立保函纠纷裁判规则的需求十分迫切,另一方面,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机构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为我国独立保函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供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
201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认可金融机构开具独立保函的效力,确定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为“一带一路”金融大动脉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高祥教授认为,《规定》是一部领先国际、理性创新、务实求真的司法解释。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保函工作组专家朱宏生认为,《规定》采取尊重国际银行实务和国际规则的开放兼容态度,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独立保函的特性,又体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保护中国企业和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将受到国内外实务界的广泛欢迎。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全方位开发的试验田,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平台、重要节点和战略支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鼓励自贸区发展国际仲裁、规范航运市场建设依法支持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等行业创新性经营模式,以实际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的各项改革措施。
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还顺应“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仲裁业发展对司法提出的新需求,发布并实施了涉贸仲委及其原分会所作仲裁裁决等的司法解释,与中国贸促会等联合举办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与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联合举办“中英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论坛”,共议“一带一路”背景下仲裁前沿热点问题,鼓励和支持仲裁发展,促进国际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增强互信基础
与9个国家最高法院签署双边司法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换文,主导发布两个国际会议共识(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苏州共识》、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乌镇共识》),参与签署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亚太首席大法官圆桌会议科伦坡宣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动与相关国家建立司法交流和合作机制,不断深化司法合作,增强互信基础,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筑牢了机制保障。
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做好国际司法协助事务包括我国与外国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等至关重要。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通使用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各项司法协助请求在各级法院能够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办理,有效提升了司法协助效率。2016年共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2967件,较2015年上升了34.25%。
伴随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深入,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解决涉外纠纷的过程中适用外国法的情况逐渐增多,有效的外国法查明有利于提升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形象,改善中国的整体投资环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查明,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大数据平台,建立域外法律库、专家库和案例库,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法律查明机制。2015年以来,已经先后推动在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等成立了四家外国法律和港澳台法律查明研究基地,为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外国法查明及准确适用提供便捷的渠道,有效呼应和配合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记者 罗书臻)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