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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刑法职能维护海事秩序
  发布时间:2017-07-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发挥刑法职能维护海事秩序
大连理工大学 姜 瀛

宁波海事法院作为试点法院,首次对发生于海上船舶之间的交通肇事刑案进行审理,标志着我国海事“三审合一”司法改革在刑事司法方面进入实质性阶段。

今年7月6日,马耳他籍散货船“卡塔利娜”轮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 Mendoza Tablate)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发生在2016年5月7日凌晨3时34分许,当时,“卡塔利娜”轮处于中国连云港驶往印度尼西亚的航程中。在途经浙江象山海域时,“卡塔利娜”轮与我国山东籍渔船“鲁荣渔58398”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鲁荣渔58398”轮沉没,船上19名船员中14人死亡、5人失踪。经海事行政部门认定,“卡塔利娜”轮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事故发生时,“卡塔利娜”轮的当班驾驶员正是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庭前会议的召开、赔偿和解协议的达成、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可以说,该案融入了刑事司法改革中的新元素。当然,通过该案的审理,我们应当看到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刑案的积极意义。这种积极意义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宣示了海事秩序维护中的刑法机能,二是有助于在海事刑案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首先,在海洋开发利用日趋多样化的背景下,良好的海事秩序成为我国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基本保障。面对引发严重危害后果的海事活动,作为兼具最严厉性和谦抑性的刑法,如果总是处于最后防线位置“休眠打盹”,其在海事秩序维护与海洋权益保障方面的威慑功能便难以发挥。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在海事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上的模糊规定以及立案标准的僵化,对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海事活动,司法机关在动用刑责上往往持“保守”态度。事实上,以经济赔偿为基础的传统民事机制与以行政处罚为核心的行政机制在维护海事秩序时具有局限性,即以经济赔偿为核心的民事手段的单一性,行政手段的耻辱感轻微、威慑力有限;只有充分发挥刑法机能,我国海事活动的日常秩序才能够得到有效维护。而此次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刑案试点工作的启动,既是以刑事措施维护海事秩序的再宣示,同时表明了最高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刑法机能来治理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意愿。

此外,在倡导发挥刑法机能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海事刑案不同于普通刑案的特殊性。一方面,涉嫌犯罪的海事活动往往会引发极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这便容易引起刑法上的“从严”诉求。而另一方面,海洋的自身风险与海事责任的可豁免性又要求我们在处理海事刑案时适度地作出“宽”的思考。加之海上事故中主观过错与因果关系之复杂性,可以说,海事刑案由多重影响因素所包围,处理海事刑案更需要作出多方权衡与实质性评价。由此说来,由掌握专业海事法律知识与审判经验的海事法院来审理海事刑案将更为适当,这有助于在审理过程中兼顾“宽”与“严”的不同面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海事刑案的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还应当融入我国的航运政策与海洋强国战略。尤其是在“一带一路”的战略格局下,海洋开发基本政策应当转化为司法层面的刑事政策,最终植入到海事刑案的审判之中。显然,海事法院能够更恰当地理解并回应上述海洋开发基本政策目标,并将之融入到海事刑案的审判之中。

当然,目前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刚刚起步,许多工作仍处于探索之中。在推动海事刑案专门化审理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在受案范围、案件移送以及机构、人员配置等体制与程序方面进一步理顺之外,还需要在实体法上就典型海事犯罪的立法模式、立案标准及量刑情节等方面作出及时的回应。因此,作为刑法分支的海事刑法之确立就显得尤为重要。海事领域内的常见犯罪主要涉及到海盗犯罪、海上交通事故犯罪、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海洋渔业资源犯罪以及其他海上责任事故犯罪等。表面上来看,我国现有的刑法典似乎是涵盖了陆上犯罪与海上犯罪——刑法典中存在着抢劫、绑架、交通肇事、污染环境以及诸多责任事故类犯罪等罪名,但由于法律适用层面的多重原因,如部门法与刑法衔接、司法解释的缺位等等,上述刑法罪名在适用到海事领域时总是面临着实践困境。而从理论上讲,只有推动海事领域内刑法的独立思考,才能够建构海事刑法理论体系,最终回应实践中的制度诉求。可以肯定,海事刑案专门化审理之司法改革与海事刑法理论体系之间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相互提供“给养”,才能并进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