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香港法裁判的“一带一路”效应(上)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院长 闻长智 |
周强院长在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成立揭牌时强调,前海法院的改革探索既要放眼全球,拓宽国际视野,更要贴近中国国情,切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前海法院成立两年多以来,紧紧围绕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和“一带一路”倡议,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的基础上,遵循公正、自由、平等、高效、透明、便捷、诚信等司法理念,打造高效权威的香港法查明与适用的“前海名片”,以推动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一、前海优势:“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适用香港法裁判的深层次价值
(一)依法适用香港法裁判,有利于营造开放包容、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域外法律适用机制是国际通行的衡量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商事主体参与贸易或投资活动,最为期待的是能够选择自己熟悉的法律,受到平等保护,对纠纷解决有预判,这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的投资贸易吸引力。
适用香港法可以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商事主体提出的普遍需求。据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关于《前海涉港合同适用香港法律调查报告》的统计,75.3%的企业表示在投资前海时最看重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约76.5%的企业表示愿意与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企业签订适用香港法律的合同。
适用域外法是凝聚国际共通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共识的重要载体。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香港法律,并正确适用香港法律裁判,不仅有利于平等保护域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增强香港乃至全球资本投资的法治信心。
(二)依法保障选择适用香港法,有利于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自信
国际性与开放性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特征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提出要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以开放包容为特征,以互利共赢为追求,凝聚和平发展的最大共识。依法保障商事主体自由选择法律,可以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际性、开放性特征。
法律查明与适用机制是社会主义法治示范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前海合作区发布的37项法治创新成果中,前海法院有17项入选。建设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法律查明与适用体系,有助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了解中国司法改革的成果。
依法保障适用香港法有利于解决影响国际、区际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由于域外法查明途径狭窄、查明责任归属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当事人约定适用域外法的案件因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而最终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裁判。依法保障适用域外法裁判,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国际流动性和公信力。
(三)依法保障适用香港法,有助于前海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与机制
前海合作区需要积极参与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与机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度落实,中国必然要担当起大国的司法责任,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与公共司法产品。前海合作区作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中联系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地区的重要战略支点,应当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为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与机制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体现中国的国际责任与担当。
前海合作区具有适用香港法裁判的迫切现实需要。前海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截至2017年5月,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3022件,其中涉港案件为2198件,有30件涉港案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香港法。
适用香港法对前海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与机制具有探索作用。通过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严格限制无法查明或查明困难等原因拒绝适用域外法的情形,可以进一步平等保护不同地区、行业、不同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公平发展的权利和财产权益,增强法治核心竞争力。
二、前海改革:打造完备的在前海依法自由选择适用香港法的保障机制
(一)实现香港法适用最大化:建立全面充分的涉港因素认定指引,保障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香港法律
通过制定裁判指引,实现涉港因素认定的制度化。前海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正确认定涉港因素的裁判指引》,详细规范了主体涉港、标的物涉港、法律事实涉港等多种涉港因素的认定方式,为当事人准确选择适用香港法提供指引。
详细阐释涉港因素的情形,实现涉港因素认定的最大化。通过列举、类举的方式,明确了30项涉港因素,例如细化了关于“合同签订地”的涉港情形,明确了金融证券类纠纷的涉港因素认定,基本涵盖了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可能产生的情形,被当事人称为“最充分和细致的涉港因素指引”。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完善更为包容的可以适用香港法的情形。妥善处理涉外因素与涉港因素的关联性,即使案件不具备涉港因素,但具备涉外、澳、台因素,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选择适用香港法的,或者选择国际商事惯例或国际贸易规则的,依法予以支持。
(二)实现香港法查明系统化:建立系统完备的香港法律查明体系,着力解决适用香港法中的查明障碍
确立法律查明的“充分努力原则”,做到“有选择就能适用”。前海法院确立了法律查明中的充分努力原则,不能简单认定“不能查明”,而应当穷尽各种查明方式,充分保障当事人选择适用香港法得以实现。
进一步明确查明途径、查明主体和查明责任,保证权责利的有机统一。明确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域外法的情形、途径、原则等。充分发挥涉港交流合作的优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海设立的港澳台及外国法查明的“一中心两基地”的便利,以有效保障香港法“查得明”。
进一步明确香港法查明的审查程序,保证香港法查明的可信度与可用性。对于查找的域外法从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谨慎地审查,包括出具法律意见的专家资质及其与当事人或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所查找到的域外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与本案争议解决的关联性、适用性等。
(三)推进香港法适用的专业化:形成“精英化法官+域外法专家+港籍陪审员”的专业机制,保障涉港案件中正确认定和适用香港法律
打造精英化的法官队伍,提升法律查明与适用的水平。选任具有香港大学普通法学习背景的法官;组建专业化的涉港案件审判团队;同时建立涉港审判专业法官会议,为涉港案件审判提供智囊支持。建立以法学专家、高校学者为主的专家库,为法律查明与适用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
充分发挥港籍陪审员和港籍调解员的延伸功能,进一步完善法律查明的专家库。聘任13名港籍陪审员和46名港籍调解员参与涉港案件的审判和调解,充分发挥港籍陪审员和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文化背景优势。截至2017年6月30日,港籍调解员成功调解案件105件,其中港籍调解员适用香港法律调解成功的案件有3件,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进一步明确专家查明意见的性质和效力,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香港法查明适用中的作用。对专家的选任主体、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意见的审查与采纳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定。目前已经在涉港案件中采纳并适用专家提供的法律查明意见进行裁判。
(四)提升适用香港法的公信力:建立国家级的域外法查明研究基地,打造法律查明适用的“前海名片”
国家级“一中心两基地”落户前海,打造前海适用香港法的理论与实践高地。推动国内主要法律查明机构在深圳结成“联盟”,有利于打造实务部门与研究部门互动合作的法律平台,全力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
建立法律查明与适用专题研讨机制,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研究的前沿功能。前海法院承办2015年、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查明与适用研讨会”,推动了法律查明与适用机制改革。
打造法律查明资源的互通平台,扩大查明研究基地的辐射功能。以法律查明机制建设带动社会资源的聚集,深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第三方查明机构的深度合作,建设全国首个法律查明专家库、法律库和案例库,打造前海法律查明与适用的名片。
(五)遵循共通的司法理念:系统化推进涉港案件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涉港案件公正高效处理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优势,凝聚司法共识与司法公信。在涉港商事审判中平等保护域内外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和意识自治,尊重国际商事规则和交易惯例,不断提升商事主体投资前海的信心。
推进涉港案件审判机制改革,打造更加公正高效的诉讼机制。前海法院推进实施27项涉外、审判机制改革,致力于打造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诉讼机制,提升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判质效,提高国际、区际司法公信力。
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前海法院于2016年5月28日揭牌成立了诉调对接中心,与粤港澳调解联盟、香港商会等在内的13家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开展合作,积极打造国内与国际、线上与线下、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化解平台。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