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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关于完善保险单合同条款的司法建议获回复
  发布时间:2017-08-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发出的关于完善保险单合同条款的司法建议获书面回复,对方表示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内容,已要求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原告平安财险公司诉被告上海瑞远海运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平安财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正面关于保险单生效时间的记载与保险单背面的保险条款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容易造成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误解,并在诉讼中产生争议。为此,上海海事法院向平安财险公司建议。一是保险单正面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记载应与背面条款一致,避免歧义。二是当事人协商的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与保险合同背面条款不一致的,应当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示,并记入特别约定。

平安财险公司在回函中表示,该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所使用的保单专用章下方确有“本保单加盖保单专用章后生效”的记载,该表述与保险单后附的保险条款中关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的约定不一致,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为避免对保险合同生效时间问题产生争议,已在保单系统中将原保单中“本保单加盖保单专用章后生效”的表述删除,新保单预计于9月正式投入使用。

此外,平安财险公司还表示,将积极关注保险单条款之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尽可能避免产生争议。

来源:中国海事审判网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