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
法官法等八部法律打包修改 |
人民法院报北京9月1日电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两处修改。一是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二是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据介绍,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对推进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等九类人员。同时,将考试制度的名称由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了取得法律资格的条件,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
据悉,司法考试至今已有16年的历史,目前通过司法考试获得资格证书的有88万人,其中40多万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还有一些人员从事法律相关职业。(见习记者 万紫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