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护卫青山绿水 |
——海南法院推进环资审判改革纪实 |
背景介绍
生态环境资源是海南的核心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3年视察海南时就指出:“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最大本钱,必须加倍珍爱、精心呵护。”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全国率先提出了生态立省的发展战略。海南法院从司法为大局服务出发,2016年7月启动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试行环境资源案件跨流域、跨区域提级集中管辖以及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环保资源司法鉴定机构及专家名录,引入修复性司法,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8月3日,试点一年后,海南法院全面推开环境资源审判改革。
9月22日,海南省委七届二次全会通过《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长效机制建设”的改革经验被写入省委二次全会决定,激励全省法院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扛起司法担当,精心呵护海南的青山绿水、碧海蓝天。
打破藩篱 实行跨流域、跨区域提级集中管辖
2017年7月18日上午,海南第二中级法院副院长杨挺在鹦哥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今年1月,王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用射钉枪非法改装的枪型物品及射钉弹、铁砂,邀朋友到鹦哥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狩猎。两人下山时被护林员发现并扣押1把射钉枪(经鉴定为枪支)、210粒射钉弹等。
经过两小时庭审,海南二中院依法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6年7月,海南高院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此次改革重点之一就是根据河流自然流向和自然保护区的分布情况,创新性地对海南五大河流域和两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提级集中管辖。
省内五大河流经市县环境资源案件由海口中院、海南一中院、海南二中院、三亚中院、陵水法院等5家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在环境资源保护任务较重的鹦哥岭、霸王岭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巡回法庭,这两个保护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海南二中院专门管辖。
为什么要试行环境资源跨区域集中管辖?集中管辖解决了跨区域案件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等问题,有利于在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统一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弊端,促进依法行政和审判公正。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资源审判与行政执法未能充分协同对接,环境司法触角延伸不够充分,海南省部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数量较多且分散在山区的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可能存在着以罚代刑的情况。
巡回法庭的设立,让审判工作重心得以下移,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截至今年5月20日,鹦哥岭、霸王岭两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已受理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0宗,一批环境资源刑事被告人被绳之以法,以罚代刑的情况大幅度减少。
今年6月初,在最高人民法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成果展中,海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创新举措,特别是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流域、跨区域提级集中管辖的做法,被作为地方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优秀成果重点推介。
据了解,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提级集中管辖将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目前,海南高院正在筹备设立省二中院尖峰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省一中院吊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负责审理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环境资源案件。
解决顽疾 建立全省统一鉴定机构及专家名录
长期以来,环境资源案件存在着当事人取证难、举证难,人民法院存在着鉴定委托难、鉴定周期长、鉴定意见水平不高等难题,成为制约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顽疾。
比如环境污染案件,诉讼过程需对是否存在污染、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大小等问题进行鉴定,而一般的鉴定机构无力完成。更有甚者,受各种利益“牵制”,还可能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截然不同的现象。
“许多案件因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及损失大小,法院难以确定环境损害原因和损害责任范围,公众的环境权益难以保障。”海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曲永生表示。
同样,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搜集证据也是一项艰难的任务。拿水流污染来说,污染源在哪里、是否有多个污染源,让普通群众取证,几乎不可能。对此,海南省政协委员、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薇也表示:“一个环保官司打下来,当事人得到的赔偿款可能还不够调查、取证、请律师付出的成本,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无人起诉、无力起诉、不愿起诉的现象。”
今年3月,受省委副书记李军委托,海南高院牵头14个厅局单位组建专家委员会,建立起全省统一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机构及专家名录。海南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等17家鉴定机构,以及污染物性质鉴定等九大领域的298名专家成功入选。
这一做法改变了以往多头、分散管理的现状,将鉴定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解决委托难、周期长、意见不统一等问题,有利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对这类案件事实的举证、认证、质证,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环境资源诉讼制度,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今年3月,海口中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就是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了被告人袁某非法采矿的数量和价值,并以此定罪量刑。
“有了统一的环境资源损害鉴定机构及专家名录,使得环境资源纠纷有了明确的、发生效力的专业技术支持,可以防止各机关就案件事实认定及证据材料采信方面的相互推诿,提升了环境资源案件事实认定的专业性、权威性,极大地提高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效率。”曲永生说。
标本兼治 打击与修复并重不再一判了之
今年1月,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后的首例环资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鹿某、邢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罗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鹿某、邢某、罗某有期徒刑11年、7年和10年。
海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归口审理工作从2016年11月1日正式开始。推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给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此,海南法院建立健全培养复合型法官的机制,努力在环境资源审判庭中配齐具备民事、行政、刑事三类审判经验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目前,海南法院各级环境资源审判部门共有人员70名,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29名,占全部人员的41.43%。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归口审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立体保护、环境资源法官一专多能的改革新局面已经初步形成。
改革带来的效果是明显的。据统计,去年7月至今,省一中院、省二中院、海口中院、三亚中院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已受理各类案件1880宗,其中民事案件1658宗、行政案件18宗、刑事案件129宗。
“法院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环境资源破坏者进行刑事制裁,加重其违法成本,能起到极大震慑作用。”孙薇表示。
在加大打击力度同时,海南法院还积极探索将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入裁判。
被告人林某为种植辣椒,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陵水黎安镇岭仔村西瓜坡林地砍伐林木。
今年6月28日,陵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林某及其家属补种2000株木麻黄树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这一片林地已经重新栽了树苗。”8月12日上午,该案主审法官王兵来到黎安镇岭仔村,检查林某补种树木情况时,当地村民向她介绍说。
“如果验收不合格,林某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期。”王兵说。
将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裁判中,海南不是第一家,但以往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没有落实修复工作的考核考察责任,相关部门责任不到位,结果不令人满意。
在此次改革中,海南法院自加压力,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承担了修复工作中的考核考察任务,并将修复工作与判决的执行挂钩,提高了修复工作的强制性,有力地促进了环境资源损害的恢复,增加了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实践效果良好。下一步,海南法院将进一步拓展多元化担责方式,实行诉前禁止令、引入“以劳代偿”方式等,使修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
今年8月,在海南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席会议暨海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推进会上,省高院与负有环境资源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分析研判,就落实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凝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力,在全省法院全面推开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
改革永远在路上。“海南法院将继续落实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认真总结改革一年多来的经验,以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保护好海南的绿水青山!”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董治良说。(吴春萍 方 茜)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