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海事法院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高效审结一宗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当庭宣判广东某海运有限公司向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救助费用260万余元,依法保障了诉辩双方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为海难救助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被告广东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粤XX69”轮因遭受2017年19号台风“杜苏芮”的袭击,在三亚某锚地发生搁浅事故。9月29日,应被告的救助请求,原告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迅速调遣人员和救助设备投入脱浅作业。在救助工作过程中,原告发现船体破损并报告被告,被告授意原告及时对船体进行水下封堵修补,并分别于10月3日和10月4日,完成对该轮实施脱浅救助和修补工作。作业完成后,被告未立即着手接收船舶,原告在脱浅地点海域等待5天后才接到被告指示,安排拖轮将“粤XX69”拖至约300海里以外的某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交付被告。在被告接收该轮与认可费用的情况下,双方于11月7日就约定产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并制作了脱浅费用结算单。考虑到被告是台风“杜苏芮”的受害者,且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暂缓支付,并承诺以正在申请的保险理赔款优先偿还原告救助费用,原告决定给予被告支付时间宽限。但宽限时间过后被告多次借故迟迟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由于投入大量人力、设备、物力对涉案船舶进行救助,被告拖欠的金额较大且偿还遥遥无期,给原告的后续经营带来了极大困难。无奈之下,原告于2018年8月8日以被告推诿拒付救助款为由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粤XX69”探摸、脱浅及机舱清污、拖带、约定的等待误工费等共260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海口海事法院三亚法庭法官立即展开送达、调查取证、组织调解等各项庭前准备工作。因被告搬离原来登记地址,送达工作一度受阻。在辗转联系到被告且完成送达工作后,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调解。在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下,被告口头答应了与原告进行庭前调解。然而在开庭当日,被告并未到庭与原告进行调解,且直至开庭前也没有出现。合议庭成员认真翻阅卷宗材料,进一步了解案情,拟定规范周全的审理提纲,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坚持原定计划开庭,并做好被告拒不到庭的预案。
经依法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合议庭核查了双方签署有关“粤xx69”轮难船的脱浅协议和水下封堵施工合同以及费用结算单等证据原件,询问具体情况,了解到事实与原告所诉基本一致,依法对案件作了当庭缺席判决,及时维护海难救助人的合法权益。
因海难救助合同纠纷的救助费用核算困难,解决争议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较长,极少出现当庭宣判的情况。海口海事法院三亚法庭从立案到宣判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快速准确地查明事实,当庭宣判,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海难救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亚法庭合议庭公平公正、不让当事人多等一天的工作态度以及快捷高效的审判作风获得了原告的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