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海事法院海事庭在审理一宗涉及新加坡公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承认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概括性授权委托书效力,使该案迅速审结,外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及时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向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般采取一案一委托的方式,多次诉讼就需多次委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在域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耗时短则数周,长则数月,对诉讼进程产生极大阻碍。于外国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如果他们在我国有多宗诉讼,那么每次诉讼都需对其在我国领域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进行繁琐的公证认证程序,给外国当事人诉讼带来极大的不便,并降低了案件审理效率。为破解这一难题,海口海事法院首次在涉外诉讼中引入“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委托书”做法,即外国当事人可以将其一定时期内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一次性授予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办理一次公证认证手续即可。代理人持该委托书在有效期内代表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无需再重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海口海事法院在审理一宗涉及新加坡公民(该案被告)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即采取了该种做法承认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效力。在该案开庭审理时,作为原告的一方当事人当庭对该新加坡公民出具的委托书以授权不明为由提出异议,试图以此否定新加坡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从而阻碍庭审继续进行。经审查,合议庭认为该委托书为概括性授权委托书,已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且在授权的有效期内,故当即作出承认其效力的认定,使得庭审得以顺利进行。该案庭审经直播并当庭宣判,在立案后55天即告审结。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宣布在海南建立自贸区(港)以来,海口海事法院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在如何营造便利化、国际化的司法环境上持续发力,在如何提供公开、公平、高效的司法服务上积极探索。为此,海口海事法院于11月13日发布了《关于服务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在涉外诉讼中承认概括性授权委托书效力即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今后,海口海事法院还将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概括性授权委托书的制作,适时发布推荐文本,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提高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海事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