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设十个职能部门和五个派出法庭。
一、十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全院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及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高院等部门的联络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及来信;督办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公文处理、文秘、机要、档案、保密、诉讼费管理和基建等工作;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开支和国有资产,编制本院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采购计划;负责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院对外签订购买办公设备、用品及社会服务合同,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管理和接待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会的会务及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党组年度工作、专项工作总结及队伍建设工作报告等材料;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请销假管理、出国出境政审和管理、退休等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和警衔呈报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和人事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负责全院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负责绩效考核工作;负责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事宜;负责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党委及工、青、妇等群体组织的工作。
(三)立案庭
负责对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分案和开庭排期工作,办理诉前保全和诉前强制令申请案件;随机抽选合议庭成员及主审法官,院领导主审重大疑难案件的人工分案;负责涉诉非执行案件的信访工作及全院信访案件的登记管理和接待工作;办理立案阶段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的审查和报批;负责上诉、复议、区际司法协助、重大涉外案件的统一移送工作;负责抽选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负责发改案件裁判文书的收集,并移交审管办;负责立案阶段相关文书送达工作(需要公告送达除外);9.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调研、宣传工作。
(四)海商海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一审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洋环保案件和其他海商海事纠纷案件,办理其他海商海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海事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一审海事刑事案件,负责与涉海事刑事侦查、检察机关分工协作相关事宜,制定涉海刑事审判相关工作制度,开展涉海刑事审判调研工作。
(六)海事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理一审海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司法救助案件,负责办理赔偿委员会工作事宜,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七)执行局
依法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执行工作;执行按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受理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海事海商案件的判决、裁决的审查和执行工作;负责执行信访工作;负责办理委托评估、鉴定和拍卖工作;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调研、宣传工作。
(八)研究室(审判督察办公室、信息办)
负责起草本院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综合性文稿和审执业务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调查研究;负责海事审判法律适用研究;组织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协助政治部开展素能教育、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和管理人民陪审员;编撰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南海海事审判》;采购发放图书和业务资料;负责案件流程监督管理、司法信息公开、质量评查及研判、司法统计分析;办理审判委员会事务,协调召开法官会议;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备案、统一上报、反馈沟通等事务;负责信息化软硬件建设、技术支持、监督检查、后续维护和配件耗材的更换维修;为办公室购置、更换信息化设备及签订相应合同,提供技术参考意见;负责软件正版化、信息化保密、网络安全、办公现代化,及智慧法院信息化的规划建设、技术标准制定、系统开发应用和管理;负责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负责普法宣传和司法宣传工作;协调对接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采编、审核、报送信息和简报;管理院内外宣传平台;负责舆情监控、应对。
(九)督察处
负责管理和实施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负责对本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和法官惩戒的相关工作;调查处理本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开展对本院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起草并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协助政治部做好民主生活会会前准备工作并起草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负责考勤及工作纪律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负责省纪委省监委驻省高院纪检监察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法警支队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负责值庭、押解、看管、安全检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拘传、拘留,处置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参与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械具和武器;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二、五个派出法庭
(一)三亚法庭
依法管辖三亚、陵水、乐东所属港口和水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负责案件咨询、立案办理、审判执行、信访接待、宣传服务等工作;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调研、宣传工作。
(二)洋浦法庭
依法管辖儋州、洋浦所属港口和水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负责案件咨询、立案办理、审判执行、信访接待、宣传服务等工作;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调研、宣传工作。
(三)博鳌法庭
依法管辖文昌、琼海、万宁所属港口和水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负责案件咨询、立案办理、审判执行、信访接待、宣传服务等工作;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调研、宣传工作。
(四)八所法庭
依法管辖东方、昌江所属港口和水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负责案件咨询、立案办理、审判执行、信访接待、宣传服务等工作;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调研、宣传工作。
(五)三沙法庭
依法管辖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发生的一审海商海事案件,负责案件咨询、立案办理、审判执行、信访接待、宣传服务等工作;负责海上巡回审判及岛屿审判点建设工作;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调研、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