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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发布时间:2019-11-10 19:15:26 打印 字号: | |

2017年海口海事法院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海口海事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口海事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海口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设立的专门法院,成立于1990年。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以及涉海洋环境民商事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和海事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海事执行案件。辖区海域面积200多万平方公里,是位于祖国最南端、管辖海域面积最大的海事法院。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人员情况:人员编制:核定编制87名,其中:公务员80人,工勤7人,内设15个职能部门;截止至20161231日我院实有人数81人,其中:公务员81人,工勤人员6,临聘人员16人。另由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保洁员2;退休人员17人。

车辆情况: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关于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的通知》(琼财资[2016]9),核定海口海事法院领导用车1辆,机要用车1辆,应急公务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0辆。

截止至201612月底海口海事法院实有车辆11辆,其中:领导用车1辆,机要用车1辆,应急公务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另封存车辆9辆。

海口海事法院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件(即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795.02万元。其中,收入总计2795.02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795.0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2795.02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334.5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5.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3.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1.55万元。

二、关于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795.0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2499.7万元增加295.32万元,主要是公共安全支出支出增加了775.1万元,即司法体制改革法官绩效工资发放及其他人员晋升调整后的增加工资,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235.2万元,原因是2016年养老制度改革,公务员也列入缴交范围,因此2017年增加此类人员的预算经费;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43.7万元,原因主要是增加人员的保险费用以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增加工资后增加的保险费用;住房保障支出181.55万元,原因主要是增加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增加工资后增加的住房公积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334.57万元,占83.5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235.2万元,占8.4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43.7万元,占1.57%;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181.55万元,占6.49%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2017年预算数为2334.57万元,主要是增加绩效工资、其他人员晋升调整后增加的工资。

2.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2017年预算数为11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87万元,主要是2016年新增海口海事法院新审判大楼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审执业务系统建设项目500万元,2017年信息运行维护减少70万元等原因。

3.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执行()2017年预算数为20.0万元,比上年预算省76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未完成预算指标核减当年预算。

4.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2017年预算数为181.3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8.52万元,主要是我院干警上年结转结余规模较大。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7年预算数为235.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0.42万元,主要是2016年养老制度改革,公务员列入缴交范围,因此2017年增加此项预算经费。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2017年预算数为43.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6.08万元,主要是增加人员的保险费用以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增加工资后增加的保险费用。

  7.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持()住房公积金()2017年预算数为181.5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5.59万元,主要是增加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部分人员晋升调整增加工资后增加的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231.6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894.1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等;

公用经费337.5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国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

四、海口海事法院2017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72.0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53.6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本年度我院无团组出国(境),实际出国(境)批次及人数按照省高院和最高院的批复安排出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公务用车运行费77万元),较上年预算105.07万元下降26.71%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公车运行维护费相应减少。

公务接待费41.42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本部门无。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本部门无。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本部门无。

六、关于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口海事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2795.02万元。

七、关于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2795.02万元,全部为经费拨款收入。

八、关于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2795.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31.63万元,占79.84%;项目支出563.39万元,占20.16%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海口海事法院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37.51万元。包括办公费18.5万元、咨询费0.8万元、手续费0.8万元、水费0.7万元、电费9.84万元、邮电费10.35万元,物业管理36.96万元、差旅费27.66万元、维修()7.2万元,会议费19.95万元、培训费34.76万元、工会经费34.85万元、福利费0.29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17.62万元、其他交通费69.89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37.3万元和办公设备购置9.69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海口海事法院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4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海口海事法院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1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应急公务用车2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海口海事法院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414.39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用于保障法院机构正常运行的公用经费、开展日常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工伤及失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物业管理费、租赁费、被装购置费等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指用于聘用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业务人员方面的培训费、法律文书邮寄费、办公楼水电费等与办案业务相关的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执行():指用于案件执行、死刑执行、押解等有关执行方面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指用于保障法院业务工作正常开展进行的办案业务费及业务装备费的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指在职人员医疗及生育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持()住房公积金():指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二十、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二、“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三、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2017年预算公开.xls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