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谈船员工资优先权
张医芳
摘要:船员工资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担保物权的特征。该项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船员工资在债权分配中能够优先受偿。在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在处理船员工资优先权问题时,做法不一。有的海事法院在审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时一并确认船员工资优先权,有的海事法院则坚持通过确权诉讼确认优先权。同案不同判使得同一船舶上的同类债权未能得到平等分配。本文从一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出发,着重探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告提出确认优先权的诉求时,法院应否审查?调解书能否就船员工资优先权作出确认?船员向其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船员劳务合同之诉后,案件被移送至扣船地的海事法院,应适用确权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如何确保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船员跨区域实现债权?
【关键词】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船员工资优先权 债权登记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海事法院受理的常见案件类型之一。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船员实现债权的过程却异常艰辛。尽管持有胜诉判决,船员却往往因被告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望洋兴叹。又或等到被告名下的船舶进入拍卖程序时,船员工资优先权却因超过除斥期间而灭失,以致最终未能分配到拍卖款。
案情回顾:原告陈某诉被告防城港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户籍所在地为海口市)于2014年12月15日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4年7月18日,原告到被告所属的“港宇8828”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担任该轮机工,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由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原告工资且拒绝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同年9月12日离船。离船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资未果,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4年7月18日至8月18日的工资5000元、8月19日至9月12日的二倍工资7666元,加班电焊工资补贴800元,以上合计为13466元。经审理,海口海事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以(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防城港某船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工资13466元。
该判决书生效后,陈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防城港某船务公司住所地及经常营业地均位于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其在海口海事法院辖区内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海口海事法院于2015年9月26日将该案委托北海海事法院执行。2015年12月7日,北海海事法院以“港宇8828”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告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9月6日,北海海事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中发布公告,要求“港宇8828”轮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10月20日前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2016年9月20日,“港宇8828”轮被拍卖,陈明雄因未依法确认对该船享有优先权仅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实际未分配到拍卖款。
原告债权落空的原因:1.地域障碍。原告身为船员随船四处工作,无从得知 “港宇8828”轮将被拍卖的信息,在北海海事法院发布债权登记公告期间,未能及时申请确认优先权。2.司法障碍。同为“港宇8828”轮的船员,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不同的海事法院,有的海事法院在作出给付判决时一并确认了船员工资的优先权,船员凭借该生效判决在“港宇8828”轮拍卖款中分得价款。而本案原告未依法确认优先权,仅凭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从而错失了参与分配拍卖款的机会。3.制度障碍。《海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所谓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具体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应指船东应发工资而未发之日,或者船东确认欠付船员工资之日。然而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之日距离优先权实现之日(船舶被拍卖)往往超过一年,这就造成了船员工资优先权只具有象征意义,却难以实现。而海事法院为了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只得在实践操作中将船员劳务合同之诉和确权之诉合并审查。
问题一、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告提出确认优先权的诉求时,法院应否审查?
有观点认为,船员工资是其本人及家庭生活所依赖,法律应予以特别保护。因此,对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告提出确认优先权的诉求时,法院应一并审查。更有观点认为,为了防止产生债务的船舶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扣押,导致船员的工资债权得不到优先受偿,即使船员在提起劳务合同之诉时,未提出确认优先权的诉求,海事法院也应主动向其释明后予以确认。有观点则认为,依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需经确权程序实现。在船舶未被扣押之前,船员向其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船员与船务公司之间的债权纠纷,不能与确认优先权的程序混为一谈。
本文认为,该问题应分两个层面予以解答。1.从立法层面,船舶优先权制度的设定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实际意义的,旨在保障包括船员工资在内的多项海事请求在债权分配中优先受偿。但将船舶优先权的除斥期间设定为一年,明显与司法实践相违和,也不利于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海商法修订时,将船舶优先权的除斥期间设定为三年。2.从司法层面来讲,在海商法及海事诉讼法未修改之前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首先,对于船舶未被扣押拍卖前提起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该类型纠纷以普通民事案件一审程序受理,原告的诉求基于其与船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给付之诉。而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权利,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即启动确权诉讼。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无法通过一种诉讼程序完成。再者,对于船舶被扣押拍卖后,船员以其与船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纠纷起诉的,则应直接启动确权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时,应限于对船员与船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在船员提出确认优先权的诉求时,法院应向其释明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行使。
问题二、调解书能否就船员工资优先权作出确认?
实践中,海事法院在以调解方式处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时,往往一并确认该船员工资债权可在其就职的船舶被处分时优先受偿。该包含确权内容的调解书存在以下弊端:1.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我国海商法意义下的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船舶优先权依法产生,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其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特定债权实现的保证,可视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既然优先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就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决定。2.调解书难以对船员劳务工资数额和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数额作出准确区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存在于船员与其就职的船务公司之间,船员可能在该船务公司名下的多条船舶就职,因此其诉求往往针对多条船舶。而船员工资优先权必须是依附于特定的船舶。法院在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时往往流于形式合法性的审查,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力度较弱,难以准确区分特定船舶上的债权。3.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条船舶上往往存在多种形式的债权,船舶优先权依据法律规定从而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以及普通债权提前受偿。如果仅凭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协商就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船员工资的优先权,船员就可凭该调解书直接进行有效债权登记而无需再经过确权程序审查,那么就给予了船方串通船员制造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必然会损害船舶留置权人、船舶抵押权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调解书不应对船员是否享有优先权做出确认,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由船员向扣押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由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依法审查。
问题三、船员向其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船员劳务合同之诉后,案件被移送至扣船地的海事法院,应适用确权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同款第(七)项规定,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实践中扣船地海事法院会面临这样的困境——原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已启动普通民事案件一审程序受理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就职的船舶被其他海事法院扣押并发布拍卖公告,原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扣船地海事法院,此时扣船地海事法院是应仍以普通民事案件一审程序受理,还是启动债权登记后的确权诉讼?如果按照普通民事案件一审程序受理,则案件可能面临二审。也许案件尚未审结,船舶已经被拍卖分配,原告的债权落空。过长的审理周期使得案件移送管辖失去原本的意义。如果按照确权程序审理,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确权诉讼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这样一来,移送管辖带来案件受理程序上的变化,间接导致了当事人失去上诉的权利。
本文认为,船员向其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船员劳务合同之诉,当案件被移送至扣船地的海事法院后,应适用确权程序。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扣船地海事法院一旦启动拍卖程序,所有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都应纳入到该程序中,其目的在于便于海事法院统一登记债权,依法分配拍卖价款,避免出现遗漏债权人的情形。扣船地海事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分三种情况:一是持有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二是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三是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在此所讨论的船员向其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船员劳务合同之诉后案件被移送至扣船地的海事法院,应属第二种情况,应适用确权诉讼程序继续审查。从实现债权的角度来看,也宜适用确权程序,便于合法债权能够快速进入到船舶拍卖款的分配中。
问题四、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如何确保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船员跨区域实现债权?
本文有如下建议:1.在立案阶段向船员释明,建议其向被告所在地海事法院起诉。这样既便于法院查找被告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又避免了原告因不能及时获知被告财产被处分的情况而债权落空。2.多种渠道发布拍卖船舶公告,尤其是便于船员接收到公告的渠道。目前海事法院仅采取淘宝司法拍卖的渠道发布拍卖公告,其受众属于不特定的人群。建议海事法院可以采用官方微信、官方网站以及楼前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发布,针对有海事诉讼需求的人群。3.海事法院之间建立扣船联动机制,扣船地法院一旦作出扣船裁定,应及时将扣船裁定书发布到特定平台,并推送给一线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