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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司法为民暖人心丨积极作为化解难题 海口海事法院高效裁定助遗失提单当事人快速提货
  发布时间:2020-01-23 09:53:36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月20日上午,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海口海事法院及时为因遗失提单而长期无法提货的当事人送达了准予提取货物裁定书,高效解决了困扰当事人多时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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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北京某公司从以色列进口一批复合肥,该批货物装在5个集装箱内将经香港运抵海口港。申请人特意提前2天派业务员持三份正本提单到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办理提货手续,准备在货物卸港后立即提货。但所有提单在办理提货手续途中不慎遗失,无法提货。虽然申请人积极与承运人协商,但承运人提出放货需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提供担保,然而申请担保时间较长,这对申请人来说难于接受。在咨询律师后,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到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此时离货物到港卸货已过去了一个多月。当得知当事人每天需要支付高昂的集装箱滞留费及码头堆存费,海口海事法院经审查后立即予以受理,当天便向承运人的代理人及货物保管人发出停止放货通知书并张贴相关公告。之后申请人又提出提取货物申请并表示愿意提供银行存款作为担保。19日下午,在确定申请人已在银行账户内存入足够的担保金后,海口海事法院立即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日上午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同时向申请人、承运人的代理人以及该批货物的保管人送达裁定书,指令承运人的代理人及该批货物的保管人将该批货物交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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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因提单遗失而申请公示催告案件为海口海事法院第一次受理的案件类型。海口海事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到4个工作日就让申请人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凭法院裁定提取货物,为当事人节省了巨额的集装箱滞留费和码头堆存费,减少了因货物长期在码头露天存放而受潮变质的风险,加快了货物的流转,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服务保障。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