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绿皮书)、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四大类共40篇。由海口海事法院一审的两篇案例入选。其中,三沙市渔政支队申请执行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入选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行政类十大典型案例,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十大典型案例。
三沙市渔政支队申请执行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所有的“椰丰616”号运输船装载250吨砗磲贝壳,过程中,被海南省海警第三支队查获,将该船押解移送至三沙市渔政支队处理。经鉴定,上述贝壳98%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2%为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总价格为37.35万元。三沙市渔政支队于2018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砗磲贝壳250吨,按实物价值三倍罚款人民币112.05万元。盈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三沙市渔政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一审判决,驳回盈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7月,三沙市渔政支队在海南日报刊登《催告书》,催促盈海公司在收到该催告十日内履行义务。但盈海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三沙市渔政支队于2019年9月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本案中,执法机关查获“椰丰616”号运输船的地点位于三沙市中建岛北面附近海域,由海口海事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案涉砗磲贝壳是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非法运输水生野生动物者施以行政处罚,并在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有力地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彰显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打击非法运输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维护三沙海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文昌市冯家湾调查时发现海域内有大量违法定置网,于2018年4月向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虽然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为此开展了专项清理行动,但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文昌部分海域内仍有违法定置网,遂于2019年1月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请求确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未尽监管职责,导致案涉海域渔业资源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一审判决,责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六个月内履行查处其辖区海域内违法定置网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是刑事追责和行政监管的重点对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促使渔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力打击、遏制了非法捕捞行为的蔓延态势。本案对捕捞水产品中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的严格遵循,亦有助于海洋休养生息,恢复或者增加种群数量,改善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