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了——!”位于海口市新埠岛某船厂内传来激动人心的叫好声,在海口海事法院四十余名干警、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执法大队技术人员,以及海口海岸警察新埠派出所警力的现场联合执法下,两艘渔船成功下水并顺利驶离。海口海事法院通过开展“夏季风暴”行动,不断加大审执力度,确保完成年中结案任务,促使两艘渔船在闲置若干年,纠纷、信访不断的情况下圆满完成下水搬移,化解了该区域综合治理的一个难题,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2013年,申请人出资建造两艘渔船,原计划2015年可建成并投入使用,但由于被申请人某船厂的违约行为,致使渔船卷入了冗长的诉讼、执行程序。最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两艘渔船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分别于2015年、2017年和2018年三次前往船厂拖船,当地相关人员以船厂欠付土地租金为由,采取各种方式阻挠拖船作业,导致两艘渔船在露天环境中闲置超过三年,部分船体已经出现锈蚀。无奈下,申请人遂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及渔船看管人对两艘渔船予以放行。最终,两艘渔船分别于2020年6月6日和7日在多部门的联合见证下,顺利下水驶离。
一、领导重视,亲自部署
考虑到该两艘渔船所涉案件历经海口海事法院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多次调解和反复审查,在处置上具有一定复杂性。收到强制令申请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院长徐亚辉亲自部署,党组成员、分管副院长陈祥智亲自承办案件,并直接协调对接船厂和相关利益方,坚定不移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二、因案施策,有效化解
考虑到主要阻挠方并非造船厂,而是造船厂所在地相关利益方,被申请人具有不特定性,且两艘渔船尚未完全建成,部分船体出现锈蚀的情形,准许直接拖走不具有可操作性。承办法官决定让申请人就地修复船舶,使其具备下水驶离条件,同时以现场张贴公告的形式发布执行通知,告知相关利益方,海口海事法院将分阶段监督、保障申请人对船舶开展修复、拖移下水并拖离船厂的渔船搬移工作。
三、周密组织,执行有力
受春节假期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渔船修复工作断断续续直至近期才得以完成,在渔船已通过检查验收,具备下水条件后,承办法官多次到达现场勘察场地和渔船现状、了解渔船搬移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根据潮汐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根据潮汐表的显示,选定适合船舶下水搬移的高潮时间为6月6日和7日(周六和周日),平潮时间段则是正午11点至12点期间。为保障执行,所有参执人员服从指挥,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全员提前到达执行现场,在40℃的高温下每天开展警戒、监督和保障工作三个多小时,直至船舶下水。
四、联合执法,“三效”合一
本次执行活动不仅调集全院各部门四十余名精干力量,还请求相关部门给予警力、技术支持。执行过程中,既有公安机关对既存案件进行后续处理,也有渔业行政部门监督见证渔船下水,共同为两申请人提供坚强后盾。两艘渔船陆续下水后,协助执行单位和申请人都为本次海事强制令行动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