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具体要求,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结合海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刻认识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海事司法肩负的重要使命
1.深刻认识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意义
在当前改革开放新的历史关口,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重大责任使命,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着眼于国际国内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规划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彰显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决心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的又一实际印证。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利于破除海南岛屿省份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有利于充分发挥全国最大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试验平台作用,有利于推动形成更高层次的改革开放新格局,是海南发展面临的新的重大历史机遇。
2.深刻认识海事司法肩负的重要使命
随着海洋战略地位逐步提升,海事法院的特殊地位和审判职能作用日益凸显。作为祖国最南端、管辖海域面积最大的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重担在肩。新的历史条件下,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国家重大战略,赋予了海口海事法院新的历史使命,也对海事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深刻认识海事司法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海事法院是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主力军和先锋队的现实定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找准司法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行使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为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3.牢固树立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司法理念
坚持法治先行,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框架内处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内的各类矛盾纠纷,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坚持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遵循国际规则,按照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目标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开放的姿态、开阔的视野和国际化的标准,依法行使涉外海商海事纠纷的司法管辖权。
坚持能动司法,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积极回应经济发展需求。密切关注各类创新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反应,充分发挥海事审判对制度创新的支持、导向作用,巩固和保障制度创新成果。以制度创新为抓手,不断丰富司法为民举措,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二、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4.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促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健康有序发展
依法审理管辖海域内的各种海商海事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发展壮大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营造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司法管辖在南海维权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力提升海洋司法管辖能力,坚决维护南海权益,守好祖国南大门。
5.依法审理涉海旅游案件,强化旅游业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依法审理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海岛旅游、公海旅游、水上运动等旅游消费新领域产生的海商海事案件,不断规范旅游服务和海域使用等行为,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化环境。深入研究海事司法对邮轮旅游、公海旅游等涉海旅游纠纷的管辖范围和案件类型,厘清案件法律关系、冲突规范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了解、掌握海上旅游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动破解游艇营运和乘员限制、拓宽游艇通航水域、简化进出口手续办理等放宽游艇旅游管制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落实。
6.妥善处理航运、船舶纠纷,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依法审理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航次租船、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等各类航运纠纷案件,结合“负面清单管理”中涉及的航运开放举措,依法保障航运开放政策的有效落实。依法审理航运交易所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航运经济及航运衍生品交易案件。
依法审理船舶买卖、租赁等交易合同及权属纠纷案件,促进船舶交易市场规范发展。依法保障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在海南有效落实,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海南落户登记。
依法支持船舶融资租赁、航运保险、航运离岸保险、船东互保、海损理算等航运服务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
依法支持设立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和专业化第三方船舶管理公司,支持船舶扣押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航运纠纷化解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7.依法审理涉海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案件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依法审理南海资源开发服务保障基地、海上救援基地、邮轮母港、海上旅游合作开发基地、中心渔港等南海保障工程建设案件,助力南海服务保障基地建设。依法审理南海油气资源开发、临港海洋产业、海底矿物开采、海洋生物培育、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牧场等新兴海洋产业所引发的海洋开发利用案件,为高起点发展海洋经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8.依法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
严格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法审理污染物排放与泄漏、填海造地工程、船舶触碰和碰撞等引发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有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妥善审理海洋环境行政案件,依法支持地方政府对围海造田、破坏海岸带等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单位对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处理。
充分发挥恢复性赔偿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在判令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责令侵权行为人与海洋环境主管部门签订红树林树苗补种、鱼苗补撒、海域污染清理等生态修复协议,恢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
9.依法审理海岸带开发利用及管理纠纷案件,服务海岸带合理开发利用
依法审理海岸带开发利用及整治、管理的相关案件,对跨越海岸线、陆域与海域重叠的海岸带开发利用及管理的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积极主动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司法教育、评价、指引和规范作用,不断规范海岸带的项目建设,增强全民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0.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制度创新
依法审理放宽外资准入、提升贸易便利化、创新监管模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等政策施行后,出现的海事行政案件,不断推动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
依法保障海事行政行为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步调一致,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规则不一致、不协调的海事行政行为,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努力化解先行先试行政管理行为与现行法律及改革政策的潜在冲突,促进相关创新举措在法律政策框架内施行。
三、探索审判程序创新,公正高效审理涉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案件
11.创新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制度
选任在琼工作、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推行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人民陪审员或者邀请外籍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重大案件或涉外案件调解的工作机制。
12.探索简化诉讼程序,扩大司法确认范围
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之间的海商海事纠纷,在涉海行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可以由海事法院经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
13.推行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制度
境外诉讼主体办理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一次性将其在我国境内一定期间的诉讼事务代理权授予其分支机构或律师的,该期间内在我院参加诉讼,无需再行办理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14.建立域外法查明机制
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签订域外法查明合作协议,加快建立快捷、权威的域外法尤其是东盟十国法律的查明机制,不断提高适用域外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能力。
15.创新司法文书送达方式
积极推行电子送达、委托第三方机构送达、公证机构送达、律师送达、涉港案件转交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努力解决送达难问题。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16.推进海上巡回法庭和岛屿审判点建设,加大海事司法管辖力度
依托涉海行政单位所属船舶开展海上巡回审判,在南沙驻岛单位办公地点设立岛屿审判点,完善海事司法对南海蓝色国土的有效管辖。认真落实《海上巡回法庭及岛屿审判点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目标和工作职能,完善人员配备和后勤保障,推进海上巡回审判和岛屿审判点建设常态化制度化。
17.探索创新海事审判机制
加快推动将涉海刑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积极关注海南涉海刑事案件的线索和动向,主动协调与侦查、检察等机关的工作关系,配合上级法院及相关单位尽快出台涉海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意见。
18.探索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
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在涉外审判方面的经验优势,探索设立涉外专门审判机构,组建涉外审判团队,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探索构建现代化涉外商事审判机制积累有益经验。
19.深化健全部门合作机制
积极主动参与、加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联席会议和工作联动机制,主动通报涉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重大案件及工作进展,共同构建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预防风险、化解纠纷的合力,提升服务海洋管控和社会治理的海事司法参与度。
建立与涉海行政机构的互动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对涉海行政单位处理的管辖海域内可能引发重大敏感案件的事件,保持关注,适时介入,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做好执法和司法工作衔接。
20.探索符合海商海事纠纷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互动协作,探索建立联动调解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搭建海商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利救济途径的同时,鼓励当事人尤其是境外市场主体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讼方式解决海商海事纠纷。
21.建立与旅游运行规律相适应的司法服务机制
成立涉海旅游巡回审判点,根据海上旅游业的发展形势,逐步将巡回审判点延伸至邮轮和客船等旅游纠纷易发、多发地。将司法服务关口前移,开辟旅游诉讼绿色通道,实现快立快审快执。根据旅游行业的运行规律,开展主要节假日驻点办公、法官轮流值班等举措,及时高效化解涉海旅游纠纷。构建便民网络,推行网上立案、远程庭审等便民举措,方便当事人诉讼。完善旅游纠纷诉调衔接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单位的对接联动,将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22.建立健全分析研判机制
科学设定涉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案件的统计指标,建立涉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案件专项统计分析制度,积极研判司法数据变量走向、案件类型变化趋势。通过发布审判白皮书、审判情况通报、专题报道、典型案例等方式,向航运市场主体提示市场风险。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立法建议等方式,向监管机关通报信息,助力破解监管难题。
五、大力推进海事审判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加快提升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23.落实全员调研要求,提升素能建设工程参与度与贡献率
全面落实全员调研要求,整合全院力量,围绕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前瞻性调研。重点对国际离岸创新、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设立航运交易场所、放宽游艇旅游管制、推进西沙旅游资源开发、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运输适用范围、保税油供应基地建设等试点政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注重调研成果质量和成果转化,加快建设一支能办案善调研的复合型审判团队。
24.强化外语能力建设,提升涉外审判水平
建立健全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的合作机制,通过英语讲坛、英语沙龙、登外轮实务演练、精品案例翻译等方式加强海事法律英语培训。打造中英文双语门户网站,组建司法翻译团队,增强海事司法透明度。支持法官参加国际交流,不断拓展法官的国际视野,提高应对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25.借力人才引进政策,吸引高层次紧缺人才充实法院队伍
充分利用海南人才引进政策和聘用制公务员试点政策,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选调、引进一批有较高法律素养、精通外语、具备国际视野的高端人才。争取政策支持,积极推动院外优秀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人才来我院挂职工作。
26.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透明度
加快推进诉讼服务平台建设、远程合议系统建设,打造网上立案、在线调解、网上送达、网上阅卷于一体的网上诉讼服务模式。完善庭审直播平台建设,拓宽案件流程信息公开范围,逐步推行庭审笔录公开,不断提升司法公开力度。完善智慧审判管理系统,构建具有海事法院特色的案件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