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2012)琼海法执字第322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成平凤与被执行人海南狮城度假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狮城公司所有的位于文昌市清澜开发区内狮城度假村高隆湾项目建筑物主楼和登记在其股东符传威名下证号为文国用(2000)字第W3011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项下666.45㎡土地使用权。符传威于2018年8月23日以其为该宗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琼7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支持了符传威的异议请求,裁定中止对涉案土地的执行。成平凤不符该裁定,于9月13日提起许可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符传威(HOO CHUAN WET)为新加坡共和国公民,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其向本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胡永秀律师在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作为代理人处理其在海南省文昌市的个人资产及与海南狮城度假村有限公司股权处置有关的事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成平凤一方对该胡永秀作为符传威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该授权不明,试图以此否定新加坡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从而阻止庭审的继续进行。。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授权委托书为概括性授权委托书,已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合法有效,胡永秀作为符传威代理人身份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向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般采取一案一委托的方式,多次诉讼就需多次委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在域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耗时短则数周,长则数月,对诉讼进程产生极大阻碍。于外国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如果他们在我国有多宗诉讼,那么每次诉讼都需对其在我国领域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进行繁琐的公证认证程序,给外国当事人诉讼带来极大的不便,并降低了案件审理效率。为破解这一难题,海口海事法院创造性地在涉外诉讼中引入“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委托书制度”,即外国当事人可以将其一定时期内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一次性授予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办理一次公证认证手续即可。在有效期内,代理人持该委托书代表外国当事人在该院进行诉讼,无需再重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自党中央国务院宣布在海南建立自贸区(港)以来,海口海事法院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在如何营造便利化、国际化的司法环境上持续发力,在如何提供公开、公平、高效的司法服务上积极探索。为此,海口海事法院于11月13日发布了《关于服务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在涉外诉讼中承认概括性授权委托书效力即是其中的重要举措。本案是海口海事法院适用了该规则认定境外诉讼主体授权委托书的第一例,本案历史55天即告审结,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是海口海事法院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提高更为优质、高效、便捷海事司法服务又一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