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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勋添、陈勋大与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铺前镇人民政府渔业行政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27 18:39:3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7日,陈勋添、陈勋大与文昌市铺前镇人民政府就其二人在铺前港海上养殖渔排网箱及捕捞渔具等设施补偿问题签订了《铺前港海上设施搬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因海南铺前大桥项目建设需要,需搬迁项目海域内的海上养殖渔排与捕捞渔具,为此补偿陈勋添、陈勋大捕捞渔具款及生活过渡补贴共计125970元。二人在签订协议后应当自行处理渔排养殖物,并将渔排网箱、捕捞渔具搬迁出规定范围,不得影响铺前大桥及其配套工程建设。2015年9月9日,二人收到该125970元补偿款。

陈勋添、陈勋大在搬迁一年后又在原海域重新设置定置网、恢复生产。2017年3月28日,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通知》,主要内容为责令陈勋添、陈勋大在2017年4月5日前自行拆除擅自设置的定置网,逾期未拆除,其将依法强制拆除。因陈勋添、陈勋大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定置网,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4月上旬将二人设置的定置网强制拆除。陈勋添、陈勋大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定置网损失35000元及生产损失30万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复议、起诉的权利,其在未保障原告程序性权利的情况下径行实施强拆,属于程序违法。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只是行政相对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之一,只有当违法行为侵害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原告未经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铺前港内原海域重新设置定置网,其行为对渔港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显属违法,亦违反了其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恰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违法、违约行为导致了原告的损失。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不属于应受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升,国家赔偿案件日益增多。司法机关对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有统一的认识。本案对依法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要件作出明确的认定,即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产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损害客体必须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案情对“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