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指南
我应当在何时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2020-10-10 10:55:36 打印 字号: | |

一般情况下,您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时间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

●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

●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180天(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