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口 海 事 法 院
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释明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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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现就异地管辖有关事项释明告知如下:
(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原告可选择海口海事法院或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你做出管辖法院选择(在选定的管辖法院右侧打√):
海口海事法院 |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你做出管辖法院选择后,不得再主张变更。
(二)是否有就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密切关联的行政行为向其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在下方选项中打√):
无 | |
有(写明法院名称、案号) |
(三)开庭地点选择:如你选本院管辖,可以选择在本院三亚法庭或者院本部开庭(在选定开庭地址右侧打√):
本院三亚法庭 | |
院本部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