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支付令;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