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三亚太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李四,海口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委托人:王五,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三亚太阳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口市人民大道10号202室,身份证编号46002519700101001 电话:66118888 传真:66118888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受委托人李四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公示催告申请,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参加听证,接受执行标的和退还的申请担保。
受委托人王五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公示催告申请,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参加听证,接受执行标的和退还的申请担保。
委托人:三亚太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