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所要执行的财物或是行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一方当事人确实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执行程序,例如: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情形,例如:
√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被执行的财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因而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法院或者提审该案件的上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等。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依您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