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如果您是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书应有单位的签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
●生效的法律文书。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供法院核对);如果您是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供法院核对)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人员如非单位登记资料记载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还应提交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资格材料;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如果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应递交外文材料的翻译件和有关文件的公正认证文件。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