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椰乡公主”轮大副,住海口市人民大道4号506室。电话58001234
被告:海口光华航运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送达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1号,被告经营地
电话63001234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7月1日—12月31日的工资等人民币9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船员劳务协议》,由被告聘请原告在“椰乡公主”轮上任大副。协议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0元、奖金人民币3,000元、津贴人民币2,000元,每月报酬共计人民币15,000元。原告根据协议于7月1日由海口新港登“椰乡公主”轮工作,直至12月31日在海口新港下船,被告一直未发放工资等报酬。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讨工资等报酬,但被告始终未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海事法院
具状人: 张 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