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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资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10-10 09:43:31 打印 字号: | |

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196011日出生,汉族,原椰乡公主轮大副,住海口人民大道4506室。电话58001234

被告:海口光华航运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送达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1号,被告经营地

电话63001234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71—1231日的工资等人民币9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61日,原、被告签订《船员劳务协议》,由被告聘请原告椰乡公主轮上任大副。协议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0元、奖金人民币3,000元、津贴人民币2,000元,每月报酬共计人民币15,000元。原告根据协议于71日由海口新港登椰乡公主轮工作,直至1231日在海口新下船,被告一直未发放工资等报酬。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讨工资等报酬,但被告始终未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海事法院

具状人: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