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性授权委托书(推荐⽂本)
(仅限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委托国内公司使⽤)
致: 海南省⾼级⼈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委托⼈: A公司(正式英语名称)
受托⼈: B公司(正式英语名称)
主题: 在中华⼈民共和国内的诉讼授权问题
我们,A.公司,在此确认并授权B公司,代表委托⼈委托律师或者由其本⼈全权处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进⾏的海事海商诉讼相关事项,具体授权包括下述事项:
1、提起诉讼及其他索赔、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强制执⾏、申请⽀付令、申请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2、起草、准备并提交所有相关的法律⽂件,签署并接受各种司法⽂书;
3、参加法庭审判、庭前会议、听证会或其他各种会谈;
4、应诉、答辩;
5、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6、进⾏调解、和解;指定银⾏账号代为⽀付或接收相关款项;
7、提起反诉、上诉、申诉,申请复议等;
8、申请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等强制执⾏;
9、代为出席并参与⼀审、⼆审、再审及执⾏程序或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法律程序。
除⾮提前⼀个⽉书⾯通知,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时,对尚在进⾏中的诉讼,本授权的效⼒延展⾄相关诉讼程序终结之⽇⽌。
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于 年 ⽉ ⽇,特此证明。
A公司
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