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0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刊载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司法门户网站。这是自2019年4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收录首批10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以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荐的第二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海口海事法院一篇案例入选。
第二批收录的10个案例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选取,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环境资源诉讼类型,涵盖长江十年禁渔、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控、绿孔雀等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珍稀海洋动物及珊瑚礁保护、海洋岸线保护等多种环境资源案件类型,涉及《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多个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多边协定的国内适用。
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砗磲是一种主要生活在热带海域的珍贵贝类,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均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砗磲全部9个种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其中的大砗磲(又名库氏砗磲)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14年8月21日,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在相关海域开展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原告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所属的“椰丰616”号船违法装载大量砗磲贝壳,遂将其查获,并将该案交由三沙市综合执法局先行查处。后因该案属于被告三沙市渔政支队的职权范围,三沙市综合执法局将该案转交被告具体办理。经查实,原告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许可证》,涉案船舶共装载砗磲贝壳250吨,经专业机构鉴定和评估,该250吨砗磲贝壳中98%为大砗磲,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为砗蠔(属于砗磲科),属二类保护动物,涉案砗磲贝壳总价值为373500元。据此,被告作出琼三沙渔政罚字〔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的“椰丰616”号船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砗磲贝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原告处以没收砗磲贝壳250吨及按照实物价值3倍罚款人民币1120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做出(2018)琼72行初14号行政判决,认为三沙市渔政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盈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盈海公司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涉砗磲贝壳是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法院通过正确适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国内法规定,对该公约附录物种的活体、死体、产品、制品予以同等保护,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彰显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打击非法运输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维护我国海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