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海口海事法院吴永林法官办理报送的《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诉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和黄斯法官办理报送的《三亚某公司与中铁建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入选。
以下为2宗案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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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诉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
【关键词】
船舶碰撞、巴拿马、两船间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案情概要】
2020年11月6日,得利卡公司所属的“Ken Breeze”轮与宝石公司所属的“Pacific Grace”轮在琼州海峡发生碰撞,两轮船旗国均为巴拿马共和国。事故发生后,宝石公司就“Pacific Grace”轮因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海口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间,得利卡公司就“Ken Breeze”轮碰撞损失在海口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并就该项债权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其损失金额并在“Pacific Grace”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分配。
根据《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条及《海商法》第273条、第275条的规定,涉案事故系同一国籍的船舶在我国内水发生的碰撞事故,两船之间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船旗国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但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部分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在直接采用其他法院此前在同类案件中已经查明的巴拿马法律基础上,结合本案实际需要委托原查明机构和同一外国法专家作了巴拿马法律的更新和补充查明。根据所查明的巴拿马法律,法院公平、合理地认定了两船的事故责任比例、损失赔偿范围和金额。同时,根据我国《海商法》认定两船碰撞损失均为享有责任限制的债权,应当按照“先抵消、后限制”的原则处理,得利卡公司仅能就抵消后剩余的债权在“Pacific Grace”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得到分配。
【裁判结果】
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向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257838元及相应利息;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享有的债权与(2021)琼72民初13号案件中确定的债务抵销后,差额部分在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驳回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外国法的适用情形和查明需求也日益增多,精准确定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并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是涉外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影响涉外审判工作质量的关键问题。本案对已查明外国法在不同案件中的重复适用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高效、经济的外国法查明方法,对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拓宽域外法查明渠道、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具有积极作用,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思路。该判决得到各方认可,有利于提升我省涉外司法影响力和公信力。
案例二:三亚某公司与中铁建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能动执行、善意执行
【案情概要】
2019年,三亚某公司将位于三亚某码头内场地租赁给中铁建某公司,用于三亚某项目预制构件的生产、储存及运输。租期届满后,中铁建某公司继续占用案涉场地存放沉箱水泥预制件(以下简称案涉沉箱)等物资设施,三亚某公司遂提起诉讼(两宗),请求判令中铁建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场地租金、违约金以及将所租赁场地中的案涉沉箱清理腾空完毕并向三亚某公司返还所租赁场地等。两案判决生效后,三亚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将“一天都不耽误”的工作理念贯穿始终,仅用时46天即做出判决,针对不同履行内容分段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提前还款+主动清场”的分段执行和解方案,被执行人仅用2个半月即将49个大型沉箱(其中单个矩形沉箱重约5000吨,单个圆形沉箱重约500吨)拆除完毕。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有力敦促被执行人积极推进沉箱拆除工作,减少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帮助申请执行人提前收取相关案款、充盈公司现金流,实现双赢。
【典型意义】
两案所涉场地约合4.3万平方米,位于三亚南山港规划建设的公共科考码头陆域范围内。该码头是打造深海科考保障基地的重要一环,对于填补国内“公共科考码头”资源空白,掌握探究深海领域关键技术、促进海洋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两案的圆满执结,既避免因为长期占用码头场地给双方造成持续损失,也为三亚南山港公共科考码头如期建设扫除了障碍,切实为海南自贸港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