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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二)|以案释法:彭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发布时间:2024-06-11 08:57:36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伏季休渔期 电鱼 非法捕捞水产品

案情概要: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被告人彭先后次在琼海青葛港附近海域使用电枪进行电鱼作业,后将渔获物出售,违法所得共计10700元。2023年7月11日被告人彭带领两名船员,驾驶渔船从琼海青葛港出发,航行约半个小时后到达作业海域,彭开始实施潜水电鱼作业,次日返回青葛港时被海警工作人员查获,扣押作业使用的电枪1把、渔获物42斤(经变卖得款154.4元)。经侦查实验测试,被告人彭所使用的电枪通电后显示电压为329伏。

裁判结果:海口海事法院认为,被告人彭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彭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电枪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渔获物变卖款154.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渔获物销售款10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伏季休渔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渔民的长期利益。电鱼被业内人士称为绝户捕捞,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破坏极大,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在海洋水域,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法治之力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渔业资源,对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