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绿海龟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案情概要:2023年12月5日,被告人麦某驾驶渔船带领被告人黎某等十余名船员从琼海市潭门港出发前往西沙海域进行捕捞作业。麦某在出发前及作业期间多次告知被告人黎某等人,其将以人民币30元/斤的价格对猎捕的海龟进行收购。2023年12月11日至12日,船上人员分组驾驶小艇作业,共猎捕、杀害六只绿海龟,其中两组被告人分别捕获、杀害海龟3只、2只,另一组捕获的1只海龟在发现海警船后被丢回大海。被告人黎某等人将分解成块的5只绿海龟残肢片及部分内脏用编织袋装好后,存放于渔船机舱内。
经鉴定,上述残片残肢至少属于五只海龟,种属为绿海龟,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送检肢体及残片价值为32.55万元,五只绿海龟亚成体整体每只价值10.5万元,共计52.5万元。被丢回大海的一只海龟为绿海龟亚成体价值10.5万元,六只绿海龟价值共计63万元。
裁判结果:海口海事法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等九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麦某系此次捕捞行为的组织者,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绿海龟的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三组船员之间事前没有通谋,利益并不共享,在各组直接实施猎捕、杀害海龟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六只绿海龟价值63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麦某等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九名被告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1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宗9名被告人非法收购、猎捕、杀害绿海龟的案件,是海口海事法院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以来受理的首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也是该院自2022年常态化办理海事刑事案件以来,涉及被告人人数最多的案件。绿海龟在地球上存活了2亿多年,又被称为“活化石”,由于过度捕杀等原因,已成为珍稀濒危海洋动物,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名被告人非法收购、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对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海口海事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用严密的“法网”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海口海事法院在做好案件依法审理、有效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同时,还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非法捕猎、食用野生动物等问题,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等,积极开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活动,有力提升大众对海洋保护的认识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