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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交流拓思路,互学互鉴促火花——海口海事法院第四期海事法律英语高级研修班就海商法修改开展专题交流
  发布时间:2024-11-27 12:03:12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参训学员“学思践悟、学以致用”的能力,进一步巩固学习成果,11月21日下午,海口海事法院第四期海事法律英语高级研修班暨海事审判业务培训班全体学员,围绕“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意见问题”专题,开展研讨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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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前,学员们立足自身实际,结合岗位实践,深入思考日常所惑和培训所学,精心准备交流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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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学员认为这次《海商法》修改立足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的实际,合理平衡相关行业主体的权责配置,是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商法律制度,更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大家认真分享各自的经验和心得体会,在思想交互中掀起头脑风暴,谈经验、讲做法、提建议、解问题,现场气氛热烈,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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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江法官对实务中对“建造中的船舶”合同定性存在买卖与加工承揽的分歧,往往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判断,提出可以援引民法典进一步进行规范,提高《海商法》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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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家盛法官认为,草案实现了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统一适用,充分体现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思想理念。专章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对加强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将发挥重要作用。他还对电子运输记录、渔船油污损害责任承担、诉讼时效、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强制适用等规定对海事司法实践的影响做了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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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法官认为我国现行海商法重要思想源于《海牙公约》《维斯比公约》《汉堡公约》,主要趋势是从对船方利益的保护向侧重于货方保护发展,《海商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这一趋势,并根据我国国情发展,增加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适用和诉讼时效,对实务中审理这类案件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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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欣欣法官对此次海商修订法草案涉及的两船碰撞导致的污染赔偿责任问题如何解决、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确定、海难救助章对内河船的适用问题提出疑问,并提出解决思路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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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陈秀亮从海口海事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出发,提议在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这一章增加邮轮游艇的一些法律规定,并以我国首例“蓝宝石公主号”公海邮轮侵权案为例,提出在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方面增加邮轮游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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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廖之秀围绕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如何适用及产生的影响,对比了新旧两版海商法的区别,对新的强制适用原则是否剥夺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可能促使当事人通过外国法院管辖条款或者仲裁条款规避中国司法管辖问题展开探讨研究。

参会学员还对海上旅客权益保护、“船舶油污损害责任”认定和区分、未来无人驾驶船舶产生纠纷、海上邮轮旅游纠纷适用等问题开展讨论。大家表示,今后还将认真学习掌握新修订《海商法》的基本内涵和精神要义,不断提升海事法律英语综合运用能力和审判业务能力,积极投身海口海事法院国际化审判团队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为建设具有海南自贸港特色的海事司法保障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