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法捕捞水产品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21年伏季休渔期间,被告人林某驾驶渔船多次出海在文昌附近海域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作业。2021年8月12日,林某在捕捞作业时被海警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查,林某在休渔期间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销售总金额为738492元,在海上分别出售给李某、唐某、洪某,还有部分渔获物在码头零售。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评估,被告人林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已对当地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应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所需修复费用为812341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林某、李某、唐某、洪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海口海事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738492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唐某、洪某作为水产品收购者,虽未直接参与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但在明知案涉渔获物系禁渔期非法捕捞而来的情况下驾驶渔船在海上多次收购渔获物,与被告人林某非法捕捞行为之间形成“捕捞一收购-销售”利益链条,共同导致案涉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在各自所涉生态资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渔获物销售款73849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林某与李某、唐某、洪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812341元。
典型意义: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禁渔期间,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然予以收购的,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本案不仅以刑事司法手段打击非法捕捞犯罪,还辅之以民事赔偿责任方式来严惩损害海洋生态环境行为人,展示了海事司法为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发挥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