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定置网 非法捕捞 怠于履职
【案情概要】
2020年6月1日,检察机关在走访时发现临高县东英镇、临城镇等近海海域存在定置网具捕捞作业未获得行政许可,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定置网(俗称“绝户网”)非法捕捞作业,遂通过检察建议、告知函、督促函等方式督促临高县xxx局依法履职。临高县xxx局虽然开展了执法活动,但仍未能全面依法履职,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导致涉案海域长期存在大量定置网捕捞作业以及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情形。此后三年,检察机关多次到涉案海域走访调查,发现涉案海域仍存在大量定置网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情形,海洋渔业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持续侵害,遂于2023年8月1日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临高县xxx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继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诉讼期间,在法院的督促下,临高县xxx局组织开展了专项行动,清理完毕了涉案海域非法捕捞的定置网具,已未再发现定置网非法捕捞作业的情形。检察机关于2023年11月2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临高县xxx局怠于对涉案海域履行监管职责的原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认为,临高县xxx局作为渔业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辖区海域定置网非法捕捞作业具有监管职责,理应深知违法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但临高县xxx局明知涉案海域存在大量使用定置网进行非法捕捞、在禁渔期非法捕捞等多种违法情形,未针对上述行为采取有效的执法和监督措施,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临高县xxx局仍未全面、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放任危害后果蔓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直至诉讼期间经人民法院督促才将涉案海域非法捕捞的定置网清理完毕。因此,临高县xxx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鉴于该违法行为在诉讼期间已得到纠正,检察机关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其原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临高县xxx局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渔业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保护好海洋环境资源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人人都应“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行政机关应深刻认识海洋环境资源保护的价值和自身肩负的使命,切实维护好辖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稳定。定置网非法捕捞行为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作为渔业执法监督部门,应依法查处辖区海域内的违法违规使用定置网捕捞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海洋行政公益诉讼,在查明行政机关怠于全面履职的情况下,支持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积极引导督促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履职完毕,使受侵害的海洋渔业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诉讼中得以修复,并及时进行判后释明、发送司法建议,注重跟踪落实,综合施策。该经验做法对今后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实践样本,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海洋生态资源保护的鲜明态度,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筑牢了蓝色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