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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海事司法保障促进海南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10 20:29:29 打印 字号: | |

海口海事法院

海事司法保障促进海南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 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港)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质高效打造海南邮轮游艇产业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和促进产业发展,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加强对邮轮游艇产业相关法律政策问题的研究,为制定自贸区(港)邮轮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提供智力支撑。系统梳理现行有效的涉邮轮游艇建造、营运、航行区域、停泊许可、维修保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根据自贸区(港)建设中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需求,及时、主动提出立法建议

第二条 构建邮轮游艇产业发展协作机制,推动建立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行业协会及企业的协作平台。以我院创设的“自贸区(港)邮轮游艇产业发展与海事司法保障”论坛为主要载体,广泛吸纳各相关部门、企业参与,在充分了解产业发展现状、把握产业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定期确定主题,展开研讨、会商,提出创新举措,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确保产业依法、有序、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加强对邮轮游艇产业的海事司法指导,提供针对性、菜单式海事司法服务。针对行业主管机关、行业协会、从业者和消费者等不同主体,分类提出海事司法指导意见,规范并促进产业发展。及时总结涉邮轮游艇纠纷的司法实践,不定期发布相关法律风险提示及纠纷解决路径指引,为不同主体提供风控、解纷依据。

四条 依法依规审理与游艇邮轮产业发展相关的案件,及时总结并发布相关精品案例,用以指导产业发展。

依法审理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海岛旅游、公海旅游等旅游消费新领域海商海事案件,通过海事司法判例规范海上旅游服务和旅游用海等行为。

依法审理涉邮轮游艇行政案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与海南自贸区(港)建设规则不一致、不协调的海事行政行为,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助力构建邮轮游艇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 推进海上旅游巡回法庭建设,高效审理、化解邮轮旅游中的矛盾纠纷。率先在经营三亚至西沙永乐群岛航线的邮轮上挂牌设立“海上旅游巡回法庭”,派驻海事法官,在邮轮航行过程中就地及时受理、调处、审理当航次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深入听取、回应邮轮经营者和游客的海事司法需求,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及时总结海上旅游巡回审判经验,视情况在以三亚为母港的中外邮轮上扩大设立海上旅游巡回法庭的范围,进一步拓展在南海的海事司法管辖覆盖面,将海事司法保障促进海南邮轮业发展的职能落到实处。

第六条 推进邮轮游艇纠纷巡回审判点建设,切实落实“便利、高效、优质”的巡回审判原则。首批在海南重点打造的邮轮母港设立“三亚法庭邮轮纠纷巡回审判点”、在琼港澳游艇自由行主要目的地的游艇码头设立“三亚法庭游艇纠纷巡回审判点”,就地受案、审理、速裁相关纠纷,优质高效化解矛盾。同时在该两处醒目位置设立包含我院简介和诉讼指南内容的宣传牌,提供电话诉讼咨询纠纷就地审理、速裁的经验,视情况扩大在邮轮港口和游艇码头设、预约立案等便民服务。

及时总结邮轮游艇立巡回审判点的范围,针对性高效化解此类矛盾纠纷,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第七条 针对涉邮轮游艇不同纠纷类型,根据差异化原则,确立、制作一批填表式速裁文书模板,进一步提高海事司法服务效率。

随着琼港澳游艇自由行、境外游艇临时停靠使用海域、游艇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邮轮游艇使用管理的新政策新措施出台,涉邮轮游艇服务、检验、维护保养、行政许可及处罚等小额纠纷案件必将大量出现。根据这一新情况,对各类涉邮轮游艇纠纷小额诉讼,在审理程序、审理方式及审理节点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并制作一批填表式速裁文书模板,供不同案件选择使用,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满足当事人的海事司法需求

第八条 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邮轮游艇纠纷化解新格局,打造邮轮游艇产业和谐、良性发展的新局面、新气象。

引入公证机构参与涉邮轮游艇纠纷案件的司法辅助事务,与相关公证机构签订《海事司法辅助事务合作框架协议》,成立“司法辅助服务中心”,在邮轮游艇纠纷调解、送达、保全、取证和执行等环节开展合作,从而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

发挥海事局等涉海部门在涉海涉船涉港纠纷调解中的优势和经验,根据纠纷具体情况,适时邀请或委托相关涉海部门参与调处。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代表性和专业优势,提高他们在邮轮游艇纠纷审理、调解、执行等程序中的参与度。

第九条 本意见经海口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海口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海口海事法院海事司法保障促进海南邮轮游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doc


责任编辑:海口海事法院管理员